摘要:對於王保平的具體罪行,黃岡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保平在擔任湖北省漢陽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湖北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湖北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省紀委派駐省國土資源廳紀檢組組長期間,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以原廣東健力寶集團董事長、總裁張海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案爲例,2007年他一審被判15年有期徒刑,通過賄賂監獄管理人員、僞造立功材料等手段,先後獲得一次改判、兩次減刑,縮短刑期9年1個月28天,2011年1月即出獄,隨即逃往海外。

原標題:違法減刑黑幕!又一廳官被公訴

12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其官方微博通報,湖北省自然資源廳原黨組成員、省紀委監委駐省自然資源廳紀檢監察組原組長王保平被正式提起公訴。

通報顯示:王保平(副廳級)涉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減刑、受賄罪一案,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黃岡市人民檢察院向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對於王保平的具體罪行,黃岡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保平在擔任湖北省漢陽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湖北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湖北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省紀委派駐省國土資源廳紀檢組組長期間,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捏造事實、僞造材料,爲不符合減刑條件的罪犯違法報請減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減刑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這起案件中,有兩個值得關注的特殊事實。第一點,在於王保平自己也是紀檢監察工作的負責人,而且還是省紀委派駐省國土資源廳紀檢監察組的組長,紀檢監察機構將他揪出來,是“刀刃向內”的典型體現。而第二點,則是王保平所涉及的具體罪行中,有“爲不符合減刑條件的罪犯違法報請減刑”這一條。這種極爲特殊的職權犯罪行爲不僅涉及腐敗,也侵害到了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可謂是公衆最關心的社會重點問題之一。

從履歷上看,儘管王保平在落馬時,已經在湖北省國土資源廳官任職數年,官至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但在調任國土資源部門之前,王保平卻是一個相當資深的監獄管理者,曾先後擔任漢陽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以及湖北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等重要職務。

縱觀過往案例,幾乎所有犯有非法幫助罪犯減刑這一罪名的官員,其職務都與監獄管理密切相關,而這也符合常理與邏輯——畢竟,倘若對監獄管理工作缺乏具體的瞭解,且不掌握相關的權力與人脈資源,一般的官員也很難通過運作幫助罪犯非法減刑。

事實上,在許多地方,監獄管理機構的主管官員,都是犯罪分子家屬以及相關利益團體“圍獵”的重點對象,有省份甚至出現過監獄管理機構的“一把手”成爲犯罪分子同夥的事情。2018年8月23日,山西省紀委監委網站發佈通報稱,山西省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王偉等4人均因涉嫌濫用職權被開除黨籍,包括王偉在內,其中3人違法爲涉黑罪犯減刑提供了幫助。

人民日報曾刊文稱,違法減刑問題主要出現在計分考覈、立功受獎、疾病診斷鑑定這3個環節。假立功是許多罪犯違法獲取減刑、假釋的“捷徑”,他們通常以非法手段獲取立功線索、編造虛假材料申報專利發明,謀求立功獎勵。

以原廣東健力寶集團董事長、總裁張海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案爲例,2007年他一審被判15年有期徒刑,通過賄賂監獄管理人員、僞造立功材料等手段,先後獲得一次改判、兩次減刑,縮短刑期9年1個月28天,2011年1月即出獄,隨即逃往海外。據公開報道,其減刑原因系“檢舉他人犯罪立功”及“專利發明”,而這兩個項目,也正是犯罪分子違規減刑的“造假重災區”。

2012年,廣東省檢察院對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展開調查。經查,張海的女朋友及祕書找到時任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長羅建能,要其爲張海尋找檢舉立功線索材料,並給了羅建能3萬元人民幣。羅建能收到錢之後想出了“李代桃僵”的辦法,將一條搶劫案的線索告知張海,並將涉嫌搶劫犯罪的嫌疑人張某調至張海同一監室,由張海檢舉張某。

在該案中,廣東省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涉案人員24人,司法行政、監獄系統、看守所繫統爲之徇私舞弊的達14人之多。其中包括廣東省司法廳原黨委副書記王承魁、省監獄管理局獄政處原處長郭子川等人。其中,王承魁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郭子川因犯徇私舞弊減刑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長羅建能因犯徇私枉法罪被處有期徒刑五年;丁飛雄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張海祕書康傑因犯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負責監獄管理工作的官員,本應是保證犯罪分子受到應有懲戒,維護地方安全的“守護神”,然而其中的一些敗類,卻爲滿足一己私利,成了黑惡勢力的“保護傘”,並且製造出了多起引發廣泛公憤的非法減刑事件,其中一些被非法減刑釋放的犯罪者,在出獄後繼續製造事端,對社會利益造成了嚴重損害,爲此,唯有嚴格追究這些徇私枉法者的責任,纔能有效震懾此類犯罪,維護監獄管理工作的應有秩序。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澎湃新聞、人民日報等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