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波三折的都蘭綠源防沙治沙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都蘭綠源公司)與青海開泰農牧開發有限公司(簡稱青海開泰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落下帷幕。緣由是都蘭綠源公司認爲青海開泰公司提供的有機肥不合格,導致自家的枸杞沒有得到有機認證,故拒付三百多萬貨款,雙方也因此三上法庭。

三百多萬貨款未結清

賣方向法院提起訴訟

2016年5月6日,都蘭綠源公司與青海開泰公司簽訂購銷合同,青海開泰公司向都蘭綠源公司第一次供貨有機肥料2368.5噸,第二次供貨566噸,單價每噸1150元,總價款爲3374675元。

合同裏的驗收標準爲:以青海開泰公司提供樣品爲準,產品質量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都蘭綠源公司相關標準要求。合同裏的結算方式及限期爲:貨到驗收後,都蘭綠源公司支付貨款30%,第二次支付30%,餘款年底結清(按實際到貨量結算)。合同同時對違約責任進行了規定。

一切看似很正常的合作,後面發生的事卻有些曲折。

都蘭綠源公司使用了肥料後,認爲青海開泰公司提供的有機肥不達標,因此並未給付貨款,導致青海開泰公司的生產受到了嚴重影響。無奈之下,青海開泰公司向青海省都蘭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買方認爲有機肥不達標

法院不予支持要求還錢

針對都蘭綠源公司提出的有機肥不達標的說法,法院認爲,關於產品質量問題,都蘭綠源公司認爲青海開泰公司提供的有機肥料未能達到國家規定的行業標準,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有機肥料),但雙方當事人已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以甲方提供的樣品爲準,且貨物在交付時被告有義務和責任對其質量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接收。

此外,案件中都蘭綠源公司對青海開泰公司提供的產品已在驗收後投入使用,並在使用過程中都蘭綠源公司未對產品質量提出過異議,故都蘭綠源公司現提出的質量不達標,於情、於理、於法不合,法院不予採信。

對於青海開泰公司後面提供的566噸有機肥,都蘭綠源公司認爲並沒有約定付款時間,因此認爲青海開泰公司主張566噸的貨款沒有依據。

法院表示,依照《買賣合同》的規定雙方未約定付款時間的,應協商確定;對協商不能確定的,應以收取標的物的時間爲支付履行時間。對於海開泰公司提出的都蘭綠源公司支付貨款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的判決爲:都蘭綠源公司在判決生效十日內給付原告有機化肥貨款3374675元,支付利息82211.22元;本案訴訟費33797元由被告承擔。

不服一審上訴

法院支持原判

一審完敗,都蘭綠源公司自然不甘心,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查清事實,發回重審,並要求一、二審的受理費由青海開泰公司承擔。

都蘭綠源公司的上訴理由爲:青海開泰公司提供的有機肥料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青海開泰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提供給上訴人的有機肥料質量合格,一審認定質量合格屬認定事實錯誤。同時,都蘭綠源公司認爲一審判決適用的利息標準超越訴訟請求,也不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

都蘭綠源公司認爲,都蘭綠源公司花高價購買有機肥料的目的是種植有機枸杞,得到歐盟、日本、中國有機認證。然而青海開泰公司提供的肥料並非有機肥料,給都蘭綠源公司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都蘭綠源公司保留追究其損害賠償的權利。

庭審中,都蘭綠源公司稱其收到貨後僅對數量和外觀進行了檢驗,並沒有對貨物的品質做進一步鑑定。都蘭綠源公司出具了其單方委託陝西華研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出具《檢驗報告》一份。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爲,都蘭綠源公司在一審庭審中,對青海開泰公司提交的出庫單及明細表中載明的貨物數量和價款均無異議。故都蘭綠源公司應向青海開泰公司支付貨款3374675元。

關於都蘭綠源公司認爲青海開泰公司提供的有機肥料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上訴請求。法院認爲,《有機肥料購銷合同》約定貨到驗收,都蘭綠源公司收到貨後應對有機化肥的數量、質量等進行檢驗,但其並未在貨到後進行檢驗,亦未對質量提出質疑而是進行了使用。

2018年4月3日都蘭綠源公司委託陝西華研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對有機化肥進行檢驗時未通知青海開泰公司到場對檢材進行確認,且都蘭綠源公司亦無其他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有機化肥不符合質量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的規定,都蘭綠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的判決爲:都蘭綠源公司支付青海開泰公司有機化肥貨款3374675元及利息81152.5元,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駁回都蘭綠源公司的其他上訟請求;二審案件受理費33797元,由都蘭綠源公司負擔33747元,青海開泰公司負擔50元。

不服二審再上訴

再審申請被駁回

由於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都蘭綠源公司向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本次庭審中,都蘭綠源公司出示了新證據:都蘭綠源公司經過多方努力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青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認證監管處於2018年4月12日作出的《枸杞有機產品認證試點基本情況總結》,內容顯示2016年該單位在對都蘭綠源公司做出有機認證的檢查、監督過程中,僅僅因都蘭綠源公司使用的肥料異常,超出標準3-4倍,導致都蘭綠源公司沒有得到有機認證。而當時都蘭綠源公司使用的肥料爲青海開泰公司提供。

都蘭綠源公司認爲,都蘭綠源公司二審期間獲得該證據後,已經向二審法院提供。青海開泰公司提供的產品,經過鑑定有機物質並不達標,不符合國家有機化肥的標準,導致都蘭綠源公司向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有機認證末獲得有機認證,都蘭綠源公司有權對開泰公司支付貨款的請求提出質量抗辯,有權不支付價款或減少支付價款。

同時,都蘭綠源公司認爲二審庭審中青海開泰公司明確表示供貨時未提供樣品供檢驗,也未對樣品進行封存。而青海開泰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系其提供給都蘭綠源公司有機肥料的樣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青海開泰公司給都蘭綠源公司提供的產品還有大量未使用未開封的,都蘭綠源公司已對該產品質量作出檢測,檢測結果明確青海開泰公司提供的有機肥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有機肥料》(NY525-20l2)的標準要求,因此也不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

因此,都蘭綠源公司認爲青海開泰公司提供的肥料並非符合標準的有機肥料,給都蘭綠源公司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都蘭綠源公司有拒付貨款的權利。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都蘭綠源公司在接受貨物時僅對供貨的數量和外觀進行了檢驗,未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要求青海開泰公司提供樣品並按樣品對貨物進行驗收。雙方的合同履行行爲均存在瑕疵,這也是本案爭議產生的根本原因。其次,在青海開泰公司提供樣品和都蘭綠源公司也未對貨物的相關標準提出要求的前提下,國家相關標準成爲衡量青海開泰公司提供貨物的唯一標準。

都蘭綠源公司提供國家認監委《枸杞有機產品認證試點基本情況總結》,該總結中提到包括都蘭綠源公司在內的七家企業檢出可能使用化肥,據現場調查,這七家企業在用肥時可能受到誤導,肥料出現異常,超出正常值3-4倍。按照上述總結的結論,無法得出都蘭綠源公司未通過枸杞有機產品認證,是由於青海開泰公司提供的有機化肥所造成。同時,都蘭綠源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青海開泰公司提供的有機化肥給其造成了什麼樣的損失。

因此,法院認爲一、二審判決都蘭綠源公司向青海開泰公司支付貨款,並不存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都蘭綠源公司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來源丨農財君

編輯丨農財君

報料丨020-83003400

南方農村報丨農財網農化寶典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