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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晚報訊(通訊員 葉陽天 記者 袁瑋)意外進入其他用戶使用中的共享汽車,頓生歹念偷拿車內財物。日前,經徐彙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徐彙區法院依法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錢某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4月7日凌晨3點多,結束代駕工作的錢某準備駕駛共享汽車回家,遂通過手機APP預約了徐彙區上中西路老滬閔路附近租車點的一輛共享汽車。經多次嘗試,均發現無法順利解鎖該車。後錢某隨手一拉,竟打開了旁邊一輛共享汽車,而這輛車根據平臺顯示的狀態應屬其他用戶使用之中。在檢查車況時,錢某意外發現了他人放在車後座的揹包,起了貪念的錢某匆忙攜上述揹包離開現場。回家後,錢某從包內翻找出身份證、護照、銀行卡等外,還有蘋果筆記本電腦、蘋果手機及現金若干。

  4月7日8時許,擔心失主報警的錢某通過QQ語音聯繫,表示願意將“撿到”的揹包內的證件、電腦等物品通過快遞寄回給對方,同時提出想要揹包內的iPhone6手機和500元作爲報酬。在失主表示希望對方歸還手機和500元現金時,錢某堅持不同意,聲稱這是自己理所應得的感謝費。失主迫不得已只能同意不要手機和500元。後警方根據失主提供的線索,成功將錢某抓獲歸案。

  到案後,錢某始終辯稱自己是碰巧撿了他人財物,而非盜竊。檢察官認爲,共享汽車儘管具有一定的開放性,但並不是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可以視作公共場所。如果車輛系由其他用戶正常租賃並使用的情況下,車內財物應當認定爲處於他人佔有的狀態,而不是遺忘物。此時,如果未經租賃公司或者用戶許可,私自進入共享汽車偷拿車內財物的行爲,從性質上等同於盜竊私家車內財物,財產價值達到入罪標準即可能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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