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肖鋼牽頭髮布國內首份智能金融報告,建議制定三年行動計劃 來源:界面新聞

2019年12月22日,第三屆金家嶺財富管理論壇,證監會原主席肖鋼發表演講。圖片來源:主辦方

記者 陳鵬

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週日發佈《中國智能金融發展報告(2019)》,從發展規劃、基礎設施與監管等三方面爲我國智能金融發展提出11條建議。

證監會原主席肖鋼作爲報告發布人,在“第三屆金家嶺財富管理論壇上”上表示,“我們認爲,基礎研究要熱,產品應用要穩,風險投資要審慎。”在政策層面,建議出臺我國智能金融發展的規劃和指導意見,同時着手製定實施智能金融發展的三年行動計劃。要創新監管模式,大力發展監管科技,並加強投資者保護。

“我們在研究的過程中深深感到,在智能金融領域對基礎研究不夠。”肖鋼說,普遍重視應用,但關鍵技術和設備都來自國外,導致我國在這一領域仍然受制於人。

除此之外,肖鋼認爲,當前監管科技已經落後於金融科技,監管科技發展需要加大步伐,監管部門內部應設立專門的金融科技監管部門。

此前有消息稱,證監會率先成立科技監管局。肖鋼表示,“這是適應金融科技發展形勢需要的,恰逢其時。我們還建議監管部門設首席金融科技監管官職位。”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已於今年9月正式發佈《 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規劃(2019—2021年)》,其對金融科技的定義爲:技術驅動的金融創新,旨在運用現代科技成果改造或創新金融產品、經營模式、業務流程等,推動金融發展提質增效。

本報告則將“智能金融”定義爲人工智能的技術與金融業深度融合的新業態,是用機器替代和超越人類部分經營管理經驗與能力的金融模式變革。從概念上看,更加細分。

肖鋼表示,“應該說智能金融代表着未來的發展趨勢,已經成爲金融業的核心競爭能力。”

以下爲11條具體建議:

1、 加強基礎研究 

政府部門加大人工智能技術關鍵領域基礎性研發的支持力度,重點突破人工智能在細分行業基礎理論、核心算法以及關鍵設備瓶頸。深入開展可解釋性、稀疏樣本學習、可連續決策、保護數據隱私、無偏見的人工智能基礎算法研究。

2、加強治理體系建設

協調多方形成聯合治理,防範道德倫理風險。政府制定規則標準,科技企業保障技術安全可控,金融機構增加產品應用透明度,消費者參與規則制定。尤其要注意預防人工智能算法的偏見和歧視,加強算法公平性、公益性、公正性、公開性的研究。

3、保障技術安全 

建立人工智能安全標準體系、搭建人工智能安全評測公共服務平臺,圍繞算法、框架、系統等方面,從設計、建模、測試、部署、應用、監測、風險等多個方面,形成人工智能應用全週期的安全防護機制。

4、制定智能金融發展規劃及行動計劃 

出臺我國智能金融發展規劃與指導意見,包括智能金融發展的總體規劃、發展目標、重點任務、資源配置、安全保障、標準體系等。同時,制定並着手實施智能金融三年行動計劃,細化階段性重點和行動步驟,把長期規劃與當前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分階段評估改進。發展智能金融,基礎研究要熱,應用要穩,業務創新要實,風險投資要審慎。

5、建設智能金融開放創新平臺 

積極推動智能金融產學研結合,加強協同創新,突破金融領域人工智能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開展智能金融應用探索和科技成果轉化。通過金融機構與科技企業在平臺上的聯動與合作,促進金融機構與科技企業的優勢互補,形成佈局合理、包容開放的發展格局。

6、統籌建立金融雲

由一行兩會牽頭統籌建立金融行業專有云。按照“統一規則,分步實施,小步快跑”的原則,各金融機構從外圍數據、非核心業務到核心業務與數據,逐步上金融雲,構建金融行業辦公、研發測試雲、生產、託管、應用雲平臺,各金融機構原有系統作爲災備。目前建設專有云技術上可行,既有利於加快金融機構內部數據整合,提高數據質量,促進智能金融發展,更有利於提升智能金融監管能力。

7、加強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智能金融的硬件平臺建設,支持智能金融硬件核心企業和相關產業快速發展,加快扶持培育一批自主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的核心硬件企業。加強智能金融的軟件平臺建設,推動智能金融算法框架自主發展,鼓勵金融機構在探索智能金融應用時,優先使用我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算法框架。加強智能金融的數據共享機制建設,支持合規的數據聚合商建設,鼓勵大型智能金融公司分享開放數據,鼓勵競爭維護市場公平環境。

8、加強法律法規建設

出臺智能金融隱私保護、數據安全、責任主體認定、投資者保護以及道德倫理方面的規範性文件,條件成熟時逐步上升至法律法規。

9、創新監管模式

在監管機構內部可設立專門的部門,建立智能金融監管長效機制。運用監管沙盒等機制有效管理金融創新風險,並根據技術、市場變化等因素,及時進行評估、反饋和調整。

10、大力發展監管科技

綜合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雲計算等新一代數字技術,增強數據治理和分析能力,實現監管數據實時採集,風險智能化分析,構建智能金融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監管模式。增強事前預判風險的能力,強調智能金融應用的特殊披露信息,包括算法模型及使用第三方數據情況。構建事中監管評價的指標體系,開展智能金融風險評級。

11、加強消費者保護

強化金融機構“賣者有責”義務,維護消費者知情權,防止消費者受到誤導或欺詐。強化經營者的取證責任,明確電子證據提供義務、效力、留存年限、留存範圍,嘗試舉證責任倒置。構建知情權、更正權、使用權等個人信息權體系,規範智能金融經營者獲取數據的途徑和方式。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引導消費者理性認識和使用智能金融產品和服務。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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