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对案件进行细致地审查,并到被害人家里进行实地走访、询问,向当地村委会了解详细情况,经办检察官认为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属实,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霞浦县检察院遂依法报请市检察院审查。在为救助对象送去司法救助金的当天,施忠华检察长、张文杰副检察长一行还与当地政法委、教育局主要领导,被害人就读学校的老师,以及被害人的监护人一起座谈商讨如何进一步改善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家庭教养和社会环境,更好地帮助被害人恢复正常生活学习,健康成长。

​“谢谢,谢谢……”12月19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未成年受害人的父亲卓某某来到霞浦县检察院,感谢宁德市、霞浦县两级检察院在其家庭最困难的时刻伸出了法律援手,予以司法救助。不善言辞的他,一叠声地道谢,并送上了一面“执法为民,心系百姓”的锦旗。

而这起司法救助案件,还得从今年5月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说起。

无端受害

施害者是精神病人

卓某某的儿子卓某今年10岁,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刑事受害人。5月25日,卓某在霞浦县沃尔玛超市三楼遇到魏某某并被其用匕首割伤脖子,经鉴定属轻伤一级。而卓某与魏某某素不相识,之后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称是因为听到受害人在辱骂自己遂将其伤害。后经司法鉴定,魏某某在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其法定监护人没有能力为魏某某进行精神疾病治疗,更不用说有能力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了。

经办人接待卓某某来访

雪上加霜

贫困家庭面临大笔医疗费

受害人卓某先后到霞浦县福宁医院和宁德市闽东医院就医疗伤,仅医疗费用就花去3万多元。这笔费用,对于卓某某家而言,无疑是一笔巨大的开支。卓某某家庭属建档立卡贫困户,一家6口人,主要的经济来源是卓某某外出务工收入,家庭经济情况较差,无力承担治疗费用。未成年人在受到侵害后,精神身体均受到伤害,且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均没有能力赔偿,对卓某某这个家庭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卓某某一家租住的房子

检察温度

司法救助解民忧

无计可施的卓某某,在8月6日向检察机关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经办人接待卓某某父子来访

一个来自贫困家庭的10岁孩子,本应该在学校好好学习,却无辜地被一精神病人所伤,身心受创……在听取控告申诉部门关于这个案件的情况汇报后,施忠华检察长高度关注,将其列为检察长带案下访的案件并带头办理。

通过对案件进行细致地审查,并到被害人家里进行实地走访、询问,向当地村委会了解详细情况,经办检察官认为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属实,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霞浦县检察院遂依法报请市检察院审查。

经办人指导卓某某申请司法救助金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办理程序,为卓某申请司法救助金8万元。近日,施忠华检察长到霞浦把这笔钱送到卓某某的手中。

施忠华检察长为卓某某送上司法救助金

检察机关的救助帮扶,既立足于自身职能,帮助未成年受害人家庭尽快摆脱当前生活困境,也着力连通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司法救助工作座谈会

在为救助对象送去司法救助金的当天,施忠华检察长、张文杰副检察长一行还与当地政法委、教育局主要领导,被害人就读学校的老师,以及被害人的监护人一起座谈商讨如何进一步改善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家庭教养和社会环境,更好地帮助被害人恢复正常生活学习,健康成长。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司法救助,在社会治理中传递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助力构建和谐社会秩序和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坚持把司法救助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与精准扶贫工作深度融合,明确对未成年人被害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对象司法救助优先办理,并通过检察长带案下访,带头办理司法救助案件,释法说理,化解矛盾,传递司法温情。201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24件35人,发放救助金90.3万元。其中,救助未成年人15件18人,发放救助金63万元;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2件2人,发放救助金12万元。注重多元救助,搭建司法救助与民政救助、城乡低保、心理辅导、就学帮扶、社会救助等方式相结合的多元救助模式。为确保对未成年司法救助对象救助金专款专用,宁德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监督机制,明确由救助方所在村民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代管救助金,经办检察院责任部门跟踪监督救助金使用情况,同时做好回访工作,及时了解被救助人生活、学习、健康以及救助资金的使用状况,确保司法救助取得实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本期制作:霞浦检察、宁德检察

图片:部分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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