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繁多,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个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后极易引发绑架、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要增强法制观念,面对个人信息数据可能带来的利益诱惑,要收住法律底线,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提供或者出售公民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信息,保持良好的道德情操,自律自控。

你是否经常收到一些

莫名其妙的电话、垃圾短信,

你是不是常遇到

自己刚买了房、刚贷了款,

就有装修公司、保险公司的电话

接踵而至,

更有令人深恶痛绝的电信诈骗等,

那么你的信息究竟被谁出卖了呢?

以案释法

近日,

福鼎市检察院依法对一起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提起公诉,

涉案嫌疑人4人,

从嫌疑人电脑中查获的

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合计50余万条

案 情 回 顾

2019年5月至同年7月间,犯罪嫌疑人刘某为牟取利益,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府城南大街某出租屋内,通过微信从他人处购买和收受包含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的真实公民个人信息,之后利用手机微信,将购买和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陈某杰以及吴某辉,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2490元。

2019年8月20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抓获归案,并被扣押作案工具手机2部。民警在被扣押的手机内提取到公民个人信息,经鉴定,在刘某手机中提取到20个excel文档和5个txt文本,文档中带有“姓名”“电话”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462317条,以“电话”、“姓名”为条件去重后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共136350条。

2019年7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海、林某某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向不特定人群发短信推广网贷业务,二人便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杰共谋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经陈某杰沟通、联络,同月14日,陈某海、林某某共同出资24000元向他人购买了某网贷平台的后台使用权限,同月15日至18日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海、林某某从该平台上下载包含公民姓名、手机号码等内容的信息并编辑成excel文档,再将公民个人信息以每条1元至2元不等的价格转售给他人,共非法获利4400元。

2019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海、林某某、陈某杰被抓获归案,被扣押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物品。民警从陈某海、林某某使用的办公电脑硬盘中提取到公民个人信息,经鉴定,在犯罪嫌疑人陈某海、林某某的办公电脑硬盘内提取到32个excel文档,文档中带有“姓名”“电话”公民个人信息数据76763条,以“电话”、“姓名”为条件去重后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共46119条。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

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

与此同时,

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

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一个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一些不法分子

为了追逐不法利益,

利用互联网大肆倒卖公民个人信息,

已逐渐形成庞大的

“地下产业”和黑色利益链,

由此滋生了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

绑架、盗刷信用卡、非法讨债等

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

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检察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也就是说公民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QQ号、微信号、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等信息全部受到刑法保护!

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修改完善:一是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二是明确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三是加重法定刑,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有哪些类型?实施“人肉搜索”是否会触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二是窃取或者以购买、收受、交换等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

实施“人肉搜索”并公之于众,就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若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也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条件?

检察官说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这里需要重点把握两点:

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繁多,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个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后极易引发绑架、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了牟利,基于此,《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Remind

检察官提醒

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被不法分子获取,包括不随意将个人信息告知他人,自觉抵制经营者对个人信息的非法采集,妥善处置含有个人信息的单据等;

另一方面,要增强法制观念,面对个人信息数据可能带来的利益诱惑,要收住法律底线,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提供或者出售公民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信息,保持良好的道德情操,自律自控。

文案:林文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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