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某分别于2015年3月、2017年4月

两次因酒驾被法院

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刑。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

但不知悔改的翁某某,

又出事了!

2019年9月30日,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对翁某某作出批捕决定。

原来,2014年翁某某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2015年7月份的时候因为没有驾驶证不方便其便通过上网搜索寻找到制作假证的人,翁某某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照片给制假人员,制作了一张具有自己的照片和其他身份信息虚假驾驶证。制作完成后,制假人员还带着翁某某到宁德车管所核验了证件“真实性”后翁某某才将3500元的余款交给对方。

2019年9月10晚上,其在家中独自喝酒。11日0时许,翁某某怀孕的妻子让他开车接自己回家。在回家的途中翁某某驾驶的车辆被后面的一辆车叫停,原来因为翁某某驾驶车辆忽左忽右,导致后方车辆无法正常行驶。双方争执了几句后,便各自上车了。翁某某回到车内后心里越想越不舒服,便不顾怀孕的妻子的劝说执意加速向对方的车子开去,最后对方反应不及致两车相撞。

发生事故后,对方便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让双方出示了驾驶证,翁某某便向交警出示了自己虚假的驾驶证。

后经司法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7931mg/100ml,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鉴定翁某某所持有的驾驶证为伪造的驾驶证,翁某某的行为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Q:

翁某某只是买了虚假驾驶证,怎么就是伪造证件了呢?

A: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翁某某提供了自己真实的照片、身份证号码、户籍信息等身份信息给制假人员制作假证的行为并不能简单的定义为买卖虚假证件,而应与制假人员伪造虚假证件的行为成立共犯,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Q:

为什么是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而不是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呢?

A: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才将伪造身份证件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考虑到嫌疑人伪造驾驶证的时间为2015年7月份(嫌疑人自己供述),即《刑修九》实施之前,且适用《刑修九》之前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规定对嫌疑人更为有利,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刑修九》之前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撰文:徐青娥 | 编辑:林彬彬

责编:林文绮、张书哲、郭玲玲

微管:汪存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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