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公民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這是公民應盡義務。可有極個別人無視法律,公然暴力阻撓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近日,高新區警方快速偵辦一起妨害公務案,依法打擊了犯罪嫌疑人的囂張氣焰,切實維護了公安民警與輔警的正當執法權益。

11月17日上午8時許,高新區公安分局和平西路派出所接高新區某小區住戶楊青(化名)報警稱,自己被人打了。接警後,和平西路派出所值班民警帶領輔警迅速趕至現場。針對現場情況,民警首先對當事雙方糾紛進行調解處理,但當事人楊青拒不配合調解,且無視處警人員的正常執法行爲,先後兩次辱罵、撕扯、踢踹依法執行公務的民警、輔警,造成處警人員身體多處軟組織損傷。

案發後,分局主要領導立即指派北站派出所、督察大隊趕赴現場,查明情況,依法處理。經查,當日上午7時許,楊青與其朋友訂早餐外賣時,要求送外賣人員爲其捎帶一盒香菸,因楊青不願支付買菸費用,故外賣人員未爲其購買香菸,致使楊青產生不滿,引發爭執並報警,後採取暴力手段阻礙民警正常執法。經訊問,犯罪嫌疑人楊青對其妨害公務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犯罪嫌疑人楊青因涉嫌妨害公務罪已被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普法小課堂

什麼是妨害公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其中,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法從重處罰。

警方提醒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代表國家行使執法職權,執法權威神聖不容侵犯。在執法過程中,當事人應積極配合,無論有什麼理由,都要先服從管理,再進行陳述,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決不能採取暴力抗拒執法的手段,妨害執行公務。否則,不但於事無補,而且還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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