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草案)》。( 图片来源:tuku.qianlong.com)。千龙网记者  刘美君摄

千龙网北京11月21日讯(记者 刘美君)21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草案)》,将法规名称修改为《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增加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规范要求,小规模食品业生产经营者严禁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由于食品添加剂的不当使用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其中亚硝酸盐外观与食用盐一样,极易误食误用,同时亚硝酸盐极易致人死亡。因此三审稿规定,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并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存放,配有专用的称量器具。

同时,三审稿中还设置了相应的罚则。对于违反第二款规定,购进、存放、使用禁用添加剂的行为,将被处以最高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

草案三审稿提出,小规模食品业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要求和相关规范,应当在许可或者备案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开办小食杂店仅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者,草案免除其备案办理。

草案三审稿规定,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鼓励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组建或者加入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为会员提供培训、咨询、评定、维权等服务,引导、规范会员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草案三审稿亦对基层相关责任作出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筹辖区内的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执法事项。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