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醫鬧”事件時有發生

不僅侵害了醫生的人身權利

也擾亂了醫院的公共秩序

比如上個月曝出的

“北大第一醫院醫鬧”事件

(圖片來源於網絡)

針對這起醫鬧事件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通報稱:

打人者已被刑事拘留

司法實踐中“醫鬧”行爲可能涉嫌哪些犯罪?

法信 · 推薦案例

1.採取聚衆圍、堵、打、砸等方式擾亂醫院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嚴重損失,構成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陳金泉、陳扁、陳寶治、朱乾坤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案

案例要旨:行爲人採取聚衆圍、堵、打、砸等方式擾亂醫院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多名醫務人員受傷,情節嚴重,致使醫院醫療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構成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

案號:(2014)安刑初字第692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安溪縣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2期)

【評析】

一、本罪(注:本罪是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與尋釁滋事罪、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區別

認定行爲人行爲的難點是對構成此罪與彼罪的判斷,即構成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或是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區分:

1.行爲方式有所不同。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更側重於實施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而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則是以擾亂特定單位工作秩序爲目的。

2.犯罪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是一般主體,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主體是擾亂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主體是首要分子。

3.犯罪的地點和侵犯的客體不同。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醫療機構只有候診室屬於公共場所。因此,聚衆在醫療機構候診室起鬨鬧事、擾亂秩序,既屬於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也屬於擾亂社會秩序,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聚衆在醫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症監護室等非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擾亂秩序的,構成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聚衆在醫療機構門口等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擾亂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在醫療機構管轄範圍內但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也屬於道路,故聚衆堵塞、破壞醫療機構管轄範圍內道路的,可構成聚衆擾亂交通秩序罪。

本案中,被告人陳金泉本人組織、參與、召集其親戚朋友前來聚集,是擾亂秩序的首要分子,其他三名被告人屬於積極參加者,通過分析四人實施的對醫生辦公室、護士站、治療室進行打砸,將死者屍體從病房中移拉至醫院入口大廳處,設靈堂、燒紙錢、拉橫幅、堵大門、圍堵電梯出入口及毆打醫務人員、派出所人員等行爲,目的是擾亂醫院醫療工作秩序,打砸擾亂的場所也是在候診室以外的辦公室、護士站、治療室等。此外,對於擺花圈、堵大門、毆打醫務人員等一些行爲,同時構成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罪。因本罪對首要分子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而尋釁滋事罪、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一般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按吸收犯處理,法院依照處罰較重的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予以判決並無不當。

二、涉醫犯罪刑罰裁量中應當考慮的因素

雖然《意見》(注:該意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明確要嚴肅追究、堅決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爲,但辦理涉醫違法犯罪案件時也應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特別是暴力傷醫、擾亂滋事等行爲的發生往往事出有因,故在個案處理量刑時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綜合評斷。筆者認爲,可以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考量:

1.在主觀方面,要區分故意、惡意擾亂醫療秩序或以企圖通過吵鬧索要高額賠償與情緒失控激情犯罪等情形。例如,若是因醫院存在重大醫療過錯或因患者死亡親屬一時情緒失控導致聚衆擾亂醫院秩序的,在量刑方面可以酌情給予從輕處罰。

2.在客觀方面,對於犯罪情節較輕,或具有自首、坦白、取得被害方諒解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被告人,應依法從寬處罰。

本案在量刑時,法院充分考慮到四名被告人聚衆圍、堵、打、砸等犯罪行爲系因其家屬患病在醫院治療期間死亡,造成情緒的激動、失控,而且歸案後均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積極主動賠償被害方醫院的經濟損失;朱乾坤代表被告人通過安溪縣電視臺播發了致歉信,表示後悔和歉意。綜合以上情況,最終對四人均予以酌情從輕處罰。

法信 · 裁判規則

1.多次辱罵、恐嚇、毆打醫務人員構成尋釁滋事罪——王敏尋釁滋事案

案例要旨:行爲人爲發泄情緒,在客觀上多次實施了尋釁滋事行爲,即毆打、辱罵、恐嚇他人,任意損毀公共財物,以及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的行爲,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尋釁滋事罪。

案號:(2014)鄂武漢中刑終字第00745號

審理法院:湖北省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2期)

2.在醫院急診大廳聚衆嚴重擾亂正常醫療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宋全喜等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案

案例要旨:行爲人糾集多人在醫院急診大廳停放屍體、私設靈堂,燒香祭拜數日,還將死者屍體擺放於分診臺,擾亂醫院正常醫療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情節嚴重,構成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

審理法院:山西省臨汾市洪洞縣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發佈5起涉醫犯罪典型案例》

3.去醫院就診不聽指示隨意毆打醫生毀壞財物情節嚴重的,構成尋釁滋事罪——卞某等六人尋釁滋事案

案例要旨: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行爲人去醫院就診,不聽醫生指示,隨意毆打醫生,砸毀醫療器材及其他財物的,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尋釁滋事罪。

審理法院: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4年4月2日(第3版)

法信 · 司法觀點

尋釁滋事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四者都是破壞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顯區別:

(1)犯罪動機不同。 尋釁滋事罪是爲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後三者的犯罪動機是爲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衆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2)犯罪形式不同。 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衆,後三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衆形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 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爲,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爲,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爲,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爲;後三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其中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還需具有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

(4)犯罪主體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而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只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責任。

(摘自周強、李少平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案典(中)》,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610頁。)

法信 ·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二、嚴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

對涉醫違法犯罪行爲,要依法嚴肅追究、堅決打擊。公安機關要加大對暴力殺醫、傷醫、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力度,接到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快速處置,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確保偵查質量。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對於重大涉醫犯罪案件要加強法律監督,必要時可以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對於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涉醫犯罪行爲,要依法從嚴懲處。

(一)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分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故意殺害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後果,或者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二)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經勸說、警告無效的,要依法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要依法帶離現場,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聚衆實施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依法予以治安處罰;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擾亂其他公共秩序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在醫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症監護室等場所及醫療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違規停放屍體,影響醫療秩序,經勸說、警告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嚴重擾亂醫療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四)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情節嚴重(惡劣),構成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五)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六)對於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爲,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醫療糾紛爲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爲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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