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上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兴堂、王忠良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10月25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八项罪名判处被告人武兴堂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六项罪名判处被告人王忠良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武兴堂等15人不服,提出上诉。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诉人武兴堂、王忠良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该组织自形成以来,主要通过在高利放贷过程中,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12起违法犯罪行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东营市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社会危害性大。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对武兴堂,王忠良等人维持一审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员单位、部分市直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政法部门部分干警,新闻媒体记者,社会群众,被告人近亲属, 共计300余人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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