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办案人员在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审核相关证据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时了解到,张某某妻子属大龄孕妇,有过两次流产记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醉驾时其妻子已怀孕八个多月,当晚身体出现不适状态,为避免意外发生,迫不得已,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自己驾车送妻子去医院就诊,并提供了医院门诊病历及彩色超声断层报告单,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案发时带妻子到医院进行常规孕情检查,显示有不适反应,同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交待当天中午饮酒后打的回家。基于以上定性与定量分析,考虑全案无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危险驾驶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情形,故承办人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不起诉处理的意见,提交科室人员讨论,并提交院检察委员会审议,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原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既深入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宽精神,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办案札记】仙河一男子因妻子怀孕,摊上了事....【办案札记】仙河一男子因妻子怀孕,摊上了事....

办案札记

马上升级当“宝爸”

本应是人逢喜事精神爽

因妻子的一次产检

摊上了大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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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我们接着看

1

基本案情

【办案札记】仙河一男子因妻子怀孕,摊上了事....

张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松花江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交通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8mg/100ml,不仅如此,车里还坐着张某某怀孕八个月的妻子。载着孕妇却知法犯法,这是为何呢?在办案人员的审核中我们有了答案...

2

案件事实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中午饮酒,酒后打的回家,晚上九点以后因妻子身体不舒服,需要驾驶车辆外出就医。其妻子怀孕八个多月,有过两次流产史,当晚身体出现不适状态,为防止意外发生,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便自己驾车送妻子去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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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遇到的实际问题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精含量较低(83.8mg/100ml),刚超过入刑标准3.8。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中午饮酒,晚上9点多开车,距离饮酒时间间隔较长。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开车是因为有紧急情况发生,其妻子怀孕八个多月身体出现不适,需送医检查。

综合以上情况,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是否符合刑法关于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3

办案工作方法

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办案人

常希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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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事实,还原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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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醉酒驾驶行为,被现场查获,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超过入刑标准,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构成危险驾驶罪非常明确。办案人员在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审核相关证据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时了解到,张某某妻子属大龄孕妇,有过两次流产记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醉驾时其妻子已怀孕八个多月,当晚身体出现不适状态,为避免意外发生,迫不得已,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自己驾车送妻子去医院就诊,并提供了医院门诊病历及彩色超声断层报告单,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案发时带妻子到医院进行常规孕情检查,显示有不适反应,同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交待当天中午饮酒后打的回家。为查清事实真相、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主观恶性大小,河口区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材料,证实张某某的供述是否属实。其妻子及朋友均证实张某某系中午饮酒,酒后打的回家,其妻子证实当晚自己身体感觉不舒服,怕又流产,在此情形下张某某带她去医院做检查。

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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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承办人尝试从醉酒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对全案进行剖析。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社会危害性来说,其一,醉酒时间较长。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是中午饮酒,晚上九点以后因妻子身体不舒服需要外出就医才驾驶车辆,饮酒与驾驶车辆之间间隔时间较长;其二,无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当时驾车时有驾驶证,且与准驾车型相符;第三,未发生实害后果。未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本人来分析,其一,醉酒程度较低。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3.8mg/100ml,刚超过认定醉酒驾驶的标准80mg/100ml;其二,认罪态度较好。在被公安民警查获时,主动停止醉驾接受检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第三,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应朋友之邀中午饮酒,知道酒后不能开车,由朋友为其打的回家,主观上没有醉酒驾车的故意,说明其对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已有一定认知,并作了相应防范。晚上开车也是事出有因,其妻子怀孕八个多月,有过两次流产史,当晚出现不舒服的状况,为防止妻子发生意外,自己休息了数小时,误以为醒酒,情急之下没有选择打车或乘坐其他交通工具,而是选择自己醉驾,其心情可以理解,亦是人之常情。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晚上九点左右开车送妻子去医院检查,其醉驾行为情有可原,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故其主观恶性与其他持侥幸心理的醉驾行为人相比要小;第四,人身危险性较小。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以往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提交了悔过书,真诚悔罪,认罪态度好,愿意参加公益服务活动赎罪。基于以上定性与定量分析,考虑全案无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危险驾驶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情形,故承办人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不起诉处理的意见,提交科室人员讨论,并提交院检察委员会审议,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原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既深入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宽精神,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创新建立被不起诉人公益劳动机制,为被不起诉人提供改过机会

【办案札记】仙河一男子因妻子怀孕,摊上了事....

为使获得不起诉决定处理的涉案人员进一步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使他们珍惜机会,改过自新,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创新建立被不起诉人公益劳动机制。该机制规定,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与河口区不同志愿服务队结合,由各志愿服务队提供不同种类、不同工时的服务模式供区检察院选择,区检察院征求拟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的意见,是否同意参加公益服务,在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赎罪,拟被不起诉人同意并积极参加志愿公益服务,达到一定工时且表现良好的,可以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同意参加公益服务,连续五天在路口协助警察维护交通秩序,向路人讲解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以切身教训向群众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一是对自身犯罪行为有了更清醒认识,筑牢遵纪守法底线,二是充当了法治宣传员,以亲身经历教育警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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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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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的参与下,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举行全市首例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依法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积极参加公益服务,真诚悔罪、认罪态度好,愿意以参加公益服务活动的方式,不断提升自己的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张某某危险驾驶案,是全市首例危险驾驶不起诉案件。在办理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件中,没有因为案情简单而一诉了之,也没有因为无例可循而放弃查证,而是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怀着对法律的敬畏,在查阅案卷审查材料时厘清事实,完善证据,既维护了法律尊严,更保护了涉案人员的权益;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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