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曝光三起酒駕!

酒後駕駛,害人害己,

生死往往就在一瞬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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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有深意的公益動圖送給大家

違法行爲曝光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車牌:晉JK5250

駕駛員:任某

2018年11月6日21時50分許,執勤民警在杭錦後旗陝壩鎮錦繡家園街路口至建設街路口路段查處一輛車牌號爲晉JK5250的小型汽車,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駕駛員任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爲21.8mg/100ml,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任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內蒙古實施辦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任某作出駕駛證記12分,暫扣6個月,並處1000元的處罰。

車牌:蒙LU9365

駕駛員:劉某金

2018年10月23日20時20分許,執勤民警在杭錦後旗陝壩鎮將軍路路段查處一輛車牌號爲LU9365的小型汽車,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駕駛員劉某金血液中酒精含量爲51mg/100ml,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劉某金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內蒙古實施辦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劉某金作出駕駛證記12分,暫扣6個月,並處1500元的處罰。

車牌:蒙LHA999

駕駛員:李某柱

2018年11月7日20時10分許,執勤民警在杭錦後旗團結-黃羊42公里處查處一輛車牌號爲蒙LHA999的小型汽車,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駕駛員李某柱血液中酒精含量爲29.5mg/100ml,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李某柱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李某柱作出駕駛證記12分,暫扣6個月,並處1000元的處罰。

百日整治期間,巴彥淖爾交警將對酒駕、醉駕、無證駕駛機動車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爲給予公開曝光,以此提醒廣大交通安全參與者自覺告別酒後駕駛機動車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爲,做到文明駕駛、安全行車。

拒絕僥倖!

拒絕酒駕!

來源:巴彥淖爾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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