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高仿“百威”啤酒在上海出售,兩家公司被判賠320萬元

百威啤酒遭遇高仿。

上海浦東張江一家食品店內出現了高仿“百威”啤酒,整體裝飾以紅白搭配爲主基調,罐體正面也使用老鷹、綬帶、麥穗、藝術體等要素,罐體上還有“美國百威啤酒(江西)集團有限公司授權”字樣。然而,這並非權利人百威(中國)銷售有限公司出品。

12月25日上午,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這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兩家江西企業被判賠償經濟損失、合理費用320萬元等。

原告百威(中國)銷售有限公司訴稱,經授權享有第18960795、1221628、1711371號註冊商標的使用權。原告發現,被告食品店銷售的baiwanbeer的易拉罐啤酒,製造商爲贛州百惠酒業有限公司,監製爲江西藍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並有“美國百威啤酒(江西)集團有限公司授權”的字樣。

原告認爲,被訴侵權產品的整體裝潢要素侵害了原告第18960795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罐體上突出使用的字樣侵害了原告第1221628註冊商標專用權;罐體正面及側面“Baiwanbeer”字樣侵害了原告第1711371註冊商標專用權。

原告稱,百威啤酒自1995年進入中國以來,在全國範圍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產品整體裝潢具有明顯的區別特徵;企業名稱在全國範圍內具有較高知名度。上述生產商、監製商的做法,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原告因此請求判令被告藍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350萬元、合理費用80萬元,消除影響,被告食品店立即停止銷售涉案被訴侵權產品。

藍色柔情公司辯稱,被訴侵權啤酒原液由百惠公司提供,藍色柔情公司僅對啤酒進行灌裝,系產品的監製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即便構成侵權,原告要求兩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不足。

被告百惠公司辯稱,公司僅是被訴侵權產品的原液生產者,被訴侵權的商標、包裝裝潢及不正當競爭行爲與該公司無關,不應承擔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民事責任。

被告食品店未答辯。

經整體比對、主要部分比對,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第18960795號商標在結構、色彩搭配、要素、構圖等方面均較爲相似,加之原告涉案第18960795號商標具有較高的固有顯著性,經過原告長時間的使用已然獲得較高知名度,在隔離觀察的情況下,相關公衆施以一般注意力時,不易察覺到二者的細微差異,足以造成消費者混淆,法院因此認爲,被訴侵權產品罐體正面的標識侵害了原告涉案第18960795號註冊商標專用權。

法院認爲,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的“Baiwanbeer”侵害涉案第1711371號註冊商標專用權,二者構成近似,且容易導致相關公衆的混淆,構成商標侵權。

法院認爲,被訴侵權產品罐體背面以白色字體出現的“美國百威啤酒(江西)集團有限公司授權”字樣,並未將“百威”二字突出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經查,並無證據顯示案外人美國百威啤酒(江西)集團有限公司參與或從事了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或銷售活動。而被訴侵權產品標明由藍色柔情公司監製、百惠公司製造,二者將其公司名稱、商標等標識體現在產品上,可以認定爲產品的製造者或生產者。原告主張二者共同實施了涉案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行爲,法院予以確認。

因原告的損失、被告的獲利以及涉案商標的許可費均未能查明,上海浦東法院在充分考量原告的百威品牌啤酒、涉案商標、涉案裝潢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判決藍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權行爲,賠償經濟損失、合理費用320萬元,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被告食品店停止銷售涉案被訴侵權產品,駁回原告其餘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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