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長沙中院一審判決:一、被告長沙法拉利酒業貿易有限公司、被告長沙市芙蓉區恩佐酒業商行、被告冷君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法拉力公司第743664號、第G649112號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具體包含:立即停止生產與銷售標識“法拉利”、“FALALI”、躍馬圖形商標的葡萄酒等酒類商品。四、被告長沙法拉利酒業貿易有限公司、被告長沙市芙蓉區恩佐酒業商行、被告冷君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法拉力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已含合理費用)人民幣200萬元。

原標題:長沙“法拉力”商標侵權案宣判 侵權方需賠200萬

2020年4月23日,被告冷君註冊在酒上的“法拉利”商標是否侵犯了意大利法拉力公司註冊在汽車上的“法拉力”“Ferrari及躍馬圖形”商標侵權糾紛及不正當競爭一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長沙法拉利酒業貿易有限公司以及冷君等構成商標侵權,須賠償法拉力公司人民幣200萬元。

法拉力公司是舉世聞名的賽車與運動跑車的生產廠家,總部位於意大利,由恩佐·法拉利於1947年創辦。早在上世紀90年代初即進入中國市場,在中國市場擁有較高的聲譽。自1991年開始,法拉力公司即在中國申請(或通過國際商標註冊領土延伸至中國)、註冊了一系列“法拉力”“法拉利”“Ferrari及躍馬圖形”商標(第12類商品)。2004年2月10日,冷君向商標局申請第3906596號“法拉利”文字商標,2007年1月28日獲得註冊,覈定商品爲第33類“葡萄酒、酒(飲料)”等商品。2008年12月10日,被告冷君投資設立被告法拉利酒業公司,開始運營“法拉利”葡萄酒等酒類商品,從山東煙臺定製、國外進口兩種渠道購入葡萄酒,並通過華潤萬家湘府店等商場、超市,以及冷君自行經營的被告恩佐商行進行銷售。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法拉力公司商標“法拉力”在冷君申請3906596號“法拉利”商標之前(2004年2月10日)已經達到馳名程度。法拉力公司第G649112號“Ferrari及躍馬形圖”組合商標在被告銷售使用標有躍馬形圖的葡萄酒時已達成馳名狀態。被告法拉利酒業公司、恩佐商行、冷君註冊並使用“法拉利”、使用躍馬圖、“Falali”用於銷售葡萄酒,容易導致混淆,致使上述兩枚馳名商標的註冊人原告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屬於商標侵權行爲。

長沙中院一審判決:一、被告長沙法拉利酒業貿易有限公司、被告長沙市芙蓉區恩佐酒業商行、被告冷君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法拉力公司第743664號、第G649112號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具體包含:立即停止生產與銷售標識“法拉利”、“FALALI”、躍馬圖形商標的葡萄酒等酒類商品;二、被告湖南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湘府店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標識“法拉利”的葡萄酒;三、被告長沙法拉利酒業貿易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法拉利”字號;四、被告長沙法拉利酒業貿易有限公司、被告長沙市芙蓉區恩佐酒業商行、被告冷君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法拉力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已含合理費用)人民幣200萬元;五、被告冷君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不得使用第3906596號“法拉利”商標;六、被告長沙法拉利酒業貿易有限公司、被告長沙市芙蓉區恩佐酒業商行、被告冷君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瀟湘晨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因侵權行爲造成的不良影響(聲明內容需經本院審覈,逾期未刊登聲明本院將刊登本判決相關內容,費用由被告長沙法拉利酒業貿易有限公司、被告長沙市芙蓉區恩佐酒業商行、被告冷君共同承擔);七、駁回原告法拉力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總檯央視記者 趙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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