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據此,四審稿刪除了“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爲近親屬”表述,對近親屬的範圍僅保留“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爲近親屬”。即除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血親,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等姻親,也應被視爲近親屬,“現在大部分家庭是一個子女,不能把兒媳、女婿都排除在近親屬和視爲近親屬之外”。

原標題:民法典草案審議:委員關注公婆等姻親算不算近親屬?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12月24日,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草案時,部分委員關注到近親屬的認定問題,除了血親,近親屬判定的標準該不該包括姻親?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算不算近親屬?

對於近親屬的範圍,此前婚姻家庭編三審稿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爲近親屬。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爲近親屬”。對此,有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爲近親屬”中的“共同生活”,認定較爲困難,不宜以此界定是否爲近親屬。

據此,四審稿刪除了“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爲近親屬”表述,對近親屬的範圍僅保留“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爲近親屬”。

對於四審稿的上述修改,委員信春鷹提出,“我認爲倒水不能把嬰兒一塊倒掉,原來的規定仍然是有意義的”。她建議,刪除“共同生活”四個字,但保留“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爲近親屬”表述。即除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血親,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等姻親,也應被視爲近親屬,“現在大部分家庭是一個子女,不能把兒媳、女婿都排除在近親屬和視爲近親屬之外”。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周建軍也表示,不能因爲“不好認定”,就刪除了關於姻親裏的公婆、岳父母視爲近親屬的關係。“因爲現在大量存在着這樣的需要,兒媳或者女婿照顧公婆或岳父岳母的。把這種關係排除在近親之外,非常不合理。建議下一階段對認定條件作進一步的完善。否則對今後的社會關係可能會產生非常嚴重的影響,特別是對家庭關係,不利於社會和諧維護”。

新京報記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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