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婆婆不願分兒媳拆遷款,竟強制小兩口離婚,法院:不準離 

廣州一女子向社工求助:婆婆不願自己分拆遷款竟強制兒子與她離婚!更令她寒心的是,今年初,丈夫提起了訴訟離婚,雖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但她已身心疲憊……

不願分拆遷款,婆婆強制要求兒子兒媳離婚

今年初,丈夫提出訴訟離婚

廣州一名女子自述已結婚十多年,家婆一直對她頗有微詞。2019年,家中房屋拆遷,而夫妻均爲拆遷的安置對象,由於家婆不願意分拆遷款給女子,竟然強制要求兩夫妻離婚。因爲此事,自2019年至今年初家庭內部一直處於糾紛狀態。

今年初,丈夫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判決結果爲不準離婚。近日,女子因爲與家人糾紛太久,情感複雜,身心疲憊,於是前往廣東省婦女維權與信息服務站(廣州站)向廣州市巾幗社會工作中心的社工進行求助。

律師建議:離婚訴訟中向法院提出財產分割的請求

爲此,廣東省婦女維權與信息服務站(廣州站)志願者律師張琬爲女子提供了詳細的法律建議。

張琬分析,家中房屋拆遷,案例中夫妻倆均屬於拆遷安置對象,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且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房屋的拆遷款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婆婆欲通過強制兩夫妻離婚,從而達到不分拆遷款給兒媳婦的目的是不成立的。

張琬建議當事人,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向法院提出財產分割的請求,通過司法程序對財產進行勘驗登記,明確財產權屬及財產保管人。一旦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一方有法定事由申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一般對於存款、債權等可以凍結、提存,必要時可直接分割;對車輛、房產等財產不宜進行拍賣、轉讓,可通過變更登記等方式重新明確財產權屬;對傢俱、家電等生活必需品,也不宜轉移、變賣,可採取勘驗登記和庭審筆錄、調查筆錄的方式明確財產權屬及保管人。

此外,對於婚內夫妻財產問題,張琬表示,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仍應繼續適用夫妻法定財產製,即共同財產制。張琬建議,夫妻雙方可以對此進行特別約定,夫妻雙方關於夫妻財產權屬和分配的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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