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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贛州蓉江新區公安破獲

一起串投標案件

維護了社會的公平、公正

在贛州市深入推進打擊工程建設領域串通投標違法行爲專項行動中,蓉江新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民警在調查梳理了大量蓉江新區公開招投標工程項目材料的情況下,發現蓉江新區潭口鎮某小學新校區實驗樓及運動場新建工程存在串通投標嫌疑,該工程總造價550餘萬元。發現該線索後,警方多次召開案件偵查工作會議,梳理工作思路,尋找案件突破口,爲打擊串通投標違法行爲奠定了基礎。

串通投標犯罪是一個典型的共同犯罪,民警做了大量調查取證工作,多方位固定證據。在工作中,制定了分組行動計劃,一組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調取相關資料,收集證據,另一組收集嫌疑人的線索,瞭解招投標活動的內幕。經多方深挖細查,找出漏洞,剝繭抽絲,實現了對串通投標人員的確定和突破。

11月8日,蓉江新區公安分局對本案進行收網,將涉嫌串通投標罪的犯罪嫌疑人彭某和趙某抓獲。經查,趙某爲贛州某建築公司經營部主任,具有多年建築行業人脈,彭某有施工建設能力但苦於無相關公司資質,受利益驅使,彭某爲取得該項目的施工建設,在該項目公開招標後,彭某便私下聯繫趙某,並要求趙某聯繫多家公司爲其共同參與項目投標,以提高中標概率。

中標後,工程施工由彭某負責,中標公司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另外陪標的公司收取2000元-4000元的參投費用。至2016年8月該項目開標,彭某、趙某共聯繫5家建築公司爲其圍標,趙某邀請的江西某建築公司中標,並在中標後將該工程項目交由彭某負責施工。

目前,犯罪嫌疑人彭某、趙某均被刑事拘留,案件在進一步偵辦中。

【警方普法】

串標投標行爲的法律後果

招標人之間或者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實施串通行爲依據其違法承擔不同,承擔的責任也有所不同:

(一)民事責任

實施串通投標行爲的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主要來源於《招標投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

1、對於招標人,串通投標行爲人應當承擔因中標無效而導致合同無效的責任。對於投標人因此遭受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2、對於未實施串通行爲的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行政責任

根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實施串通投標行爲將承擔以下行政責任:

1、沒收違法所得;

2、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3、情節嚴重的,取消一至兩年的投標資格,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三)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均涉嫌串通投標罪。

來源/ 蓉江公安

轉自/江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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