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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赣州蓉江新区公安破获

一起串投标案件

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公正

在赣州市深入推进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蓉江新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调查梳理了大量蓉江新区公开招投标工程项目材料的情况下,发现蓉江新区潭口镇某小学新校区实验楼及运动场新建工程存在串通投标嫌疑,该工程总造价550余万元。发现该线索后,警方多次召开案件侦查工作会议,梳理工作思路,寻找案件突破口,为打击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奠定了基础。

串通投标犯罪是一个典型的共同犯罪,民警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多方位固定证据。在工作中,制定了分组行动计划,一组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取相关资料,收集证据,另一组收集嫌疑人的线索,了解招投标活动的内幕。经多方深挖细查,找出漏洞,剥茧抽丝,实现了对串通投标人员的确定和突破。

11月8日,蓉江新区公安分局对本案进行收网,将涉嫌串通投标罪的犯罪嫌疑人彭某和赵某抓获。经查,赵某为赣州某建筑公司经营部主任,具有多年建筑行业人脉,彭某有施工建设能力但苦于无相关公司资质,受利益驱使,彭某为取得该项目的施工建设,在该项目公开招标后,彭某便私下联系赵某,并要求赵某联系多家公司为其共同参与项目投标,以提高中标概率。

中标后,工程施工由彭某负责,中标公司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另外陪标的公司收取2000元-4000元的参投费用。至2016年8月该项目开标,彭某、赵某共联系5家建筑公司为其围标,赵某邀请的江西某建筑公司中标,并在中标后将该工程项目交由彭某负责施工。

目前,犯罪嫌疑人彭某、赵某均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普法】

串标投标行为的法律后果

招标人之间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实施串通行为依据其违法承担不同,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一)民事责任

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主要来源于《招标投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1、对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人应当承担因中标无效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对于投标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2、对于未实施串通行为的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行政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将承担以下行政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3、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两年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均涉嫌串通投标罪。

来源/ 蓉江公安

转自/江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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