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性侵、虐待兒童的惡性案件屢屢發生。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佈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對檢察機關辦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辦案指導。該批指導案例分別是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駱某猥褻兒童案以及於某虐待案。爲了保護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譽權、隱私權,本次發佈的指導案例隱去了案件當事人個人信息等內容。

在駱某猥褻兒童案中,被告人駱某以虛假身份在QQ聊天中對13歲女童小羽進行威脅恐嚇,迫使其自拍裸體圖片傳送觀看。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審判機關採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認定駱某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該指導案例進一步明確了通過網絡通訊工具,實施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爲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爲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可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

北京市煒衡(南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黃宇

《刑法》所規定的猥褻幼女罪在過去的理解, 一般就是必須要有一個身體上的接觸,然後纔會構成猥褻罪。但實際上來說,隨着網絡的發展,在本案中的這個犯罪嫌疑人,他這個做法實際上來說是對這個受害人這個小姑娘,造成了心理上的和生理上的一個非常大的傷害,所以我們最高檢就出臺了對於猥褻幼女罪的這個罪名的擴大性的一個解釋,就是說即便是在不存在身體接觸的情況下,只要是你對受害人所造成的一個後果,以及對社會所產生的一個危害性的後果, 達到了這個罪名相同等次的一個結果的情況下,那麼都可以認定爲構成猥褻幼女罪。

在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中,被告人齊某利用其班主任的特殊身份,多次強姦兩名幼女、猥褻多名幼女,該案經最高檢抗訴,最高檢檢察長列席最高法審委會發表意見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齊某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而在於某虐待案中,被害人小田長期、多次被繼母於某毆打,身體損傷程度達到輕微傷等級。檢察機關以虐待罪對於某提起公訴。審判階段,法院認爲公訴人指控的罪名成立,當庭對被告人於某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於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禁止被告人於某再次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北京市煒衡(南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黃宇

這三個立法性的案例,實際上來說對於保護未成年人他的身心健康起到一個很大的示範性的作用,那麼不管是從非身體接觸也可以構成猥褻罪,以及即便是構成了輕微傷,也可以構成虐待罪,或者是特殊的一些身份的人員,比如說老師,那麼由於他的身份可以構成社會的嚴重危害性的情況下,那麼可以從重和加重進行處理。實際上也在另一個方面威懾了犯罪分子,因爲他所付出的這個刑事責任代價是非常大的。

最高檢將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等三起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案件作爲指導性案例發佈,一方面展現了檢察機關加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堅決態度,另一方面旨在通過指導案例明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中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統一認識,準確適用法律,提升辦案質效。

記者:陸虹 劉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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