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對相關責任人員問責的同時,今年1月,景德鎮市監委向昌江區人民法院發出監察建議書,建議該院圍繞規範執行生效刑事判決書送達的問題進行自查自糾,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和監督管理措施。3月21日,江西省景德鎮市昌江區人民法院向該市中級人民法院報告規範執行生效刑事判決書送達工作情況:“我院對2013年以來生效的刑事判決書送達情況開展全面排查,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立行立改,同時還擴大到對全案程序性事項進行審查。

3月21日,江西省景德鎮市昌江區人民法院向該市中級人民法院報告規範執行生效刑事判決書送達工作情況:“我院對2013年以來生效的刑事判決書送達情況開展全面排查,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立行立改,同時還擴大到對全案程序性事項進行審查……”

該院之所以對生效刑事判決書送達工作進行檢查,源於景德鎮市紀委監委發出的編號爲景監[2019]1號的監察建議書。

此事還得從去年市委開展巡察說起。2018年5月,景德鎮市委對市教育局黨委開展常規巡察時發現,市第11中學職工桂保明在2014年12月被昌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而該校卻一直給桂保明發工資。隨後,市委第一巡察組將該問題線索移交市紀委監委。對此,該校立行立改,當月停發桂保明工資,並對其作出開除公職處理,對多發的工資予以追繳。

事情到此並未結束。是什麼原因導致其工資照領?景德鎮市紀委監委組織人員深入該校展開調查。“學校是什麼時候知道桂保明被判刑的?”調查人員問。

“2017年5月,收到駐市教育局紀檢組通知後才知曉的。”該校原校長李貴生回答說。

“之前爲什麼沒發現?”

“桂保明在2013年3月借調國家統計局景德鎮調查隊工作,2014年他因違法被判刑後,我校未接到過任何文件或通知。”

問題到底出在哪裏?經過一番深入調查,調查人員瞭解到,除學校管理不嚴外,刑事判決書未及時送達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據瞭解,2014年12月,昌江區人民法院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向公訴機關和被告人桂保明送達了判決書,卻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被告人桂保明所在單位送達判決書。

在對相關責任人員問責的同時,今年1月,景德鎮市監委向昌江區人民法院發出監察建議書,建議該院圍繞規範執行生效刑事判決書送達的問題進行自查自糾,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和監督管理措施。“我們要用好監察建議這一有效方式,促進被監督單位工作,督促公職人員履職盡責。”景德鎮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董立新說。

這份監察建議書引起市中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要求全市法院對近五年來生效的刑事判決書送達情況進行逐一排查,舉一反三,整改落實。

“這份監察建議給我們敲響加強程序性事項規範化建設的警鐘。”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爲進一步改進工作,還制定涉公職人員刑事案件文書送達工作細則,嚴格落實送達責任制,進一步加強審判流程動態管理。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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