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父母之命”的權力基礎

父母干涉子女婚姻的權力主要來自傳統宗族文化中的“教化權力”。借用杜贊奇對“文化”的界定: “各種關係與組織中的象徵與規範,這些象徵與規範包含宗教信仰、相互感情、親戚紐帶以及參加組織的衆人所承認並受其約束的是非標準。” “教化權力”可以被看作是一種傳統文化。“文化對於社會的新分子是強制的,是一種教化過程……鄉土社會……從不徵求、也不考慮他們同意與否而設下他們必須適應的社會生活方式……教化性的權力雖則在親子關係裏表現的最明顯,但並不限於親子關係。” “教化權力”還包括來自同宗同族所有長輩的教化,使得“個人在親族關係網中並沒有自由,因爲他被親族包圍着。”從而,村莊的親族構成了“權力的文化網絡”中的“組織體系”。

而作爲個體的個人,在宗族“組織體系”包圍之中,自出生起就不斷接受“長幼有序”“尊尊卑卑”等傳統思想教育,使“教化權力”在當下社會仍然可以在鄉村社會的“場域”中繼續發揮作用,並使其成爲父子關係中的單向權威關係,無論是“無違”還是“順”、“敬”、“養”,它強調的都是父母的絕對權威,強調的是子女對父母的義務關係。”

而董村作爲一個村莊歷史較長的村莊,在長期的共同生活和人情往來中,村莊已歷史性地形成了村莊社會關係網、村莊價值和規範。雖然受到現代性的衝擊,但仍有一定影響。由此,像案例一中,父母具備了干預子女生活的權力基礎。

毛曉曉,我讀書讀到高中,覺得自己讀書不好,就不想讀了,然後去上海呆了8 個月,是在上海的親戚家裏,將上海話都學會了,但還是不讓出去玩。從上海回來後就被父母捆住了。不讓出去工作,每天要與父母同出、同進。每天下午2: 30—4: 30,可以出去玩,但是不能晚回來,回來晚了是會被罵的。遲到5 分鐘,電話都要給打爆。也不允許上網。

( 二) 城鄉二元結構下“雙重邊緣人”的婚姻無奈

在當前城鄉二元結構的影響下,處在農村和城市間的農民工羣體成爲“雙重邊緣人”,也就是說,他們既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農村人,也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城市人。

一方面,農民工無法真正融入城市。在我國城市中,對農民工的“污名化”過程相當普遍地存在着: 骯髒、隨地吐痰、偷盜、不禮貌、不文明等似乎天然地加在農民工身上。因此,“對於未婚的外出打工農村青年來說,儘管他們在擇偶上可能具有較之農村封閉環境更爲有利的條件,但是,其在城市中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居住方式等方面所存在的客觀限制以及作爲城市邊緣人的現狀,也會給他們的戀愛與婚姻帶來一定的障礙。”這些障礙使得農民工只能生活在自我工作的“孤島”中,無法與城市中的其他人平等交流,這不但阻塞了農民工同城市人聯姻的道路,同樣不利於不同職業農民工羣體之間的交往。

另一方面,對年輕農民工而言,想依靠個人力量返回鄉村完成婚姻的道路同樣充滿坎坷。作爲第二代農民工的年輕農村男女不同於他們的父輩,他們年紀輕輕便離開村莊,缺乏農村生活經歷,更缺乏像父母一樣的村莊人際關係網絡可以利用。對他們,村莊更多的是個地理概念而非“熟人社會”。因此,他們同樣是農村社會的“邊緣人”。應該說,從原因分析,當前我國城鄉二元的社會結構仍然是造成農村“閃婚”的主要結構原因。在城鄉二元結構影響下,農民工的生活與工作相分離,農民工不得不在城市與農村之間來回奔波,成爲“雙重邊緣人”,在這種奔波中,農民工的生活不得不爲此做出調整,而傳統婚姻也不得不在這種奔波中快速完成,這就使得婚姻時間極大縮短,進而演變成案例二中的農村“閃婚”。

毛元學,在回憶自己當年結婚時候說,“開始( 自己) 也不願意從家裏找,但後來跟着舅舅在浙江、河南做鋁合金門窗做了兩年,也沒找到合適的。”原因是“沒時間,也沒地方找”,城裏的( 女孩) 看不上他,農村的( 女孩) 又找不到。結果到了結婚年齡,身邊朋友都結婚了,自己也着急了。於是開始聽從家裏父母安排,開始在本地相親。但因爲常年在外打工,沒時間在家談戀愛,只有過年的時候纔回家,見個面看好之後就算相親,相好之後三天就訂了婚,然後一起出去打工了。

( 三)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閃婚”形式

城鄉二元結構下“雙重邊緣人”的地位讓處於適婚年齡的第二代農民工在婚姻市場中處於非常被動的地位,城市的推力和已經陌生的農村讓年輕農民工無所適從。此時,父母伸出援手,願意幫助子女成婚,爲年輕農民工提供了來自鄉村的拉力。年輕農民工在城市的推力和來自鄉村的拉力下只有接受父母的“好意”,但限於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人際網絡的限制,年輕農民工只有將自己的婚姻全權交給父母操辦,而自己只能利用年假的有限時間返鄉相親。於是,“閃婚”變成了一場父母包辦的婚姻。而父母大多也常年在外務工,要幫子女找對象,只能通過“熟人社會”的人際關係網絡求助於村莊中的親朋好友和專業媒人,於是,媒人的話就起到了重要的參考作用,在此,父母和媒人達成了某種布迪厄意義上的“共謀”。媒人向父母推薦子女相親人選,父母根據媒人的信息和自己的要求首先對相親人選進行審覈,將自己滿意的對象納入子女的“相親圈”,而子女只負責在年假時從父母和媒人挑選的“相親圈”中“自由”的擇偶,從而陷入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傳統婚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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