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判决如下:撤销被申请人阿芳(化名)为被监护人小虎(化名)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申请人沭阳县民政局为被监护人小虎的监护人。”

随着庄严的宣读声落下,阿芳失去了小虎的监护权。该案是宿迁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撤销监护资格的第一案,同时由检察机关督促民政部门依法提起诉讼,也意味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在民事、行政领域不断强化,推动了该地区未成年人监护体系建设,充分体现了国家亲权和公益保护职能。

他的世界逐渐坍塌

阿芳与小虎养父感情破裂,婚姻走到尽头,并于2016年1月经法院判决小虎由阿芳抚养。自此,小虎失去了原有的家庭温暖,原以为能够与母亲阿芳相依为命也会是幸福。但是阿芳自2009年以来吸毒成瘾,离婚后,更是对小虎就不管不问,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自2014年以来下落不明,导致小虎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状态。2016年6月27日学校放假后,小虎流落街头,被沭阳县救助管理站收容。2017年9月30日,小虎的原舅母阿英(无业,已与小虎舅舅离婚)将小虎从救助站接出带到阿芳所有的房屋处病照顾其生活。后来,阿芳又因贩卖毒品于2018年2月被山西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检察官的支持是一把保护伞

无父何怙,无母何恃?“每个孩子都是独立的受法律保护的个体,拥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父母具有抚养保护的义务。阿芳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小虎的权益,并且影响到对其相关合法权益的救济。”沭阳县检察院介绍。

阿芳作为小虎的法定监护人,因犯罪在监狱服刑,客观上无法对小虎履行监护职责,且阿芳于服刑前即对小虎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致使小虎处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严重侵害了其身心健康。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该情形已属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范围。为确保撤销阿芳监护资格后,小虎能受到良好的生活、就学、管教保障,经该院进一步走访调查,发现阿芳的亲友无人适宜担任小虎的监护人,而阿芳尚有一处房产处在法院拍卖中,现小虎面临无处居住的境遇。因此,检察机关以保障小虎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 2018年5月,该院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民政局向法院提起撤销阿芳监护人资格之诉,并就撤销阿芳监护人资格诉讼的必要性、合法性、诉讼程序以及小虎后续安置等问题,联合民政、法院召开专题研讨会,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经过调查取证,10月,县民政局向沭阳县法院提起申请撤销阿芳监护资格诉讼,同时沭阳县检察院向沭阳县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开庭现场)

10月23日,沭阳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前往山西女子监狱,就撤销阿芳监护人资格一案出庭支持起诉,沭阳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在不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阿芳的意见,阿芳对撤销监护的申请没有异议。11月9日,沭阳县法院终审判处撤销阿芳监护权,指定民政局为监护人,并在执行阿芳房产中为小虎预留足够的生活、就学等费用。民政部门也依照监护人缺失类困境儿童给予小虎每月800元的补贴。

(起诉书)

“金色花”未检陪伴共成长

(小虎与心理咨询师合影)

(检察官与小虎谈话)

小虎因为母亲阿芳的监护伤害,由一个开朗乐观的少年变得沉默少语,不愿与人亲近,检察机关委托专业的心理咨询师通过心理访谈、沙盘游戏等方式,对小虎进行心理疏导,消除其心理负面影响。同时,检察机关把小虎纳入“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名单”,通过定期回访,跟进小虎的生活、学习、心理情况,护航小虎健康成长。

看了上述案例,你可能会问

谁来监护未成年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什么情形将被判撤销监护人资格?

下面是普法小课堂

你可要做好笔记咯~

相关法律知识

谁来监护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什么情形将被判撤销监护人资格?

2014年12月,民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孩子,你别害怕,

我们用法律支持你远离黑暗,

还你一个安全的养育环境和美好明天。

来源:沭阳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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