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判決如下:撤銷被申請人阿芳(化名)爲被監護人小虎(化名)監護人的資格;指定申請人沭陽縣民政局爲被監護人小虎的監護人。”

隨着莊嚴的宣讀聲落下,阿芳失去了小虎的監護權。該案是宿遷由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撤銷監護資格的第一案,同時由檢察機關督促民政部門依法提起訴訟,也意味着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在民事、行政領域不斷強化,推動了該地區未成年人監護體系建設,充分體現了國家親權和公益保護職能。

他的世界逐漸坍塌

阿芳與小虎養父感情破裂,婚姻走到盡頭,並於2016年1月經法院判決小虎由阿芳撫養。自此,小虎失去了原有的家庭溫暖,原以爲能夠與母親阿芳相依爲命也會是幸福。但是阿芳自2009年以來吸毒成癮,離婚後,更是對小虎就不管不問,沒有盡到監護責任,自2014年以來下落不明,導致小虎長期處於無人監管狀態。2016年6月27日學校放假後,小虎流落街頭,被沭陽縣救助管理站收容。2017年9月30日,小虎的原舅母阿英(無業,已與小虎舅舅離婚)將小虎從救助站接出帶到阿芳所有的房屋處病照顧其生活。後來,阿芳又因販賣毒品於2018年2月被山西某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

檢察官的支持是一把保護傘

無父何怙,無母何恃?“每個孩子都是獨立的受法律保護的個體,擁有生存和發展的權利,父母具有撫養保護的義務。阿芳的行爲已經嚴重侵害了小虎的權益,並且影響到對其相關合法權益的救濟。”沭陽縣檢察院介紹。

阿芳作爲小虎的法定監護人,因犯罪在監獄服刑,客觀上無法對小虎履行監護職責,且阿芳於服刑前即對小虎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致使小虎處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嚴重侵害了其身心健康。根據《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爲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該情形已屬於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範圍。爲確保撤銷阿芳監護資格後,小虎能受到良好的生活、就學、管教保障,經該院進一步走訪調查,發現阿芳的親友無人適宜擔任小虎的監護人,而阿芳尚有一處房產處在法院拍賣中,現小虎面臨無處居住的境遇。因此,檢察機關以保障小虎權益最大化爲出發點, 2018年5月,該院以檢察建議的形式,督促民政局向法院提起撤銷阿芳監護人資格之訴,並就撤銷阿芳監護人資格訴訟的必要性、合法性、訴訟程序以及小虎後續安置等問題,聯合民政、法院召開專題研討會,並最終達成一致意見。

經過調查取證,10月,縣民政局向沭陽縣法院提起申請撤銷阿芳監護資格訴訟,同時沭陽縣檢察院向沭陽縣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訴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開庭現場)

10月23日,沭陽縣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前往山西女子監獄,就撤銷阿芳監護人資格一案出庭支持起訴,沭陽縣法院組成合議庭,在不公開開庭審理過程中,充分聽取了阿芳的意見,阿芳對撤銷監護的申請沒有異議。11月9日,沭陽縣法院終審判處撤銷阿芳監護權,指定民政局爲監護人,並在執行阿芳房產中爲小虎預留足夠的生活、就學等費用。民政部門也依照監護人缺失類困境兒童給予小虎每月800元的補貼。

(起訴書)

“金色花”未檢陪伴共成長

(小虎與心理諮詢師合影)

(檢察官與小虎談話)

小虎因爲母親阿芳的監護傷害,由一個開朗樂觀的少年變得沉默少語,不願與人親近,檢察機關委託專業的心理諮詢師通過心理訪談、沙盤遊戲等方式,對小虎進行心理疏導,消除其心理負面影響。同時,檢察機關把小虎納入“未成年人民事權益保護名單”,通過定期回訪,跟進小虎的生活、學習、心理情況,護航小虎健康成長。

看了上述案例,你可能會問

誰來監護未成年人?

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什麼情形將被判撤銷監護人資格?

下面是普法小課堂

你可要做好筆記咯~

相關法律知識

誰來監護未成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章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章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什麼情形將被判撤銷監護人資格?

2014年12月,民政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爲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  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四)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爲,情節惡劣的;

(七)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爲的。

孩子,你別害怕,

我們用法律支持你遠離黑暗,

還你一個安全的養育環境和美好明天。

來源:沭陽未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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