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陈某琼到法院领取判决书,因不服法院判决,当场将判决书丢弃在地上,随后撕毁撒在地上,态度蛮横,还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辱骂咆哮,严重影响办公秩序......近日,茂名信宜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公然撕毁法律文书、辱骂审判人员、藐视法律权威、妨碍公务的陈某琼处以10日司法拘留处罚。

陈某琼于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在曾某、骆某经营的某门窗公司担任文员。离职一个月后,陈某琼以上班过程中因工作原因跌伤脚为由,向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到现场对六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同时对陈某琼陈述的目击证人某门业公司送货人员调查取证,并查阅了该门业公司的销售记录,并不存在陈某琼所述的送货事实,遂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2018年3月,陈某琼向信宜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由于陈某琼诉请的工伤赔偿属劳动争议项目,应适用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法裁定驳回陈某琼的起诉。

2019年8月,陈某琼向信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备,陈某琼的申请未予受理。一周后,陈某琼向信宜法院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工伤费用和工伤赔偿共计38230元。信宜法院民一庭受理该案后,依法向信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了解不予受理陈某琼仲裁申请的原因,该仲裁委员会复函称因陈某琼提交的仲裁申请资料中未有工伤认定书,因此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受理条件,若陈某琼能够准备齐全的仲裁申请材料,可再向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信宜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陈某琼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其在提起诉讼时也是以工作原因导致跌伤脚为由主张赔偿损失,故该案应按劳动争议类纠纷处理,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同时陈某琼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脚伤是被告的行为所致,遂依法驳回陈某琼的诉讼请求。

当日,陈某琼到法院领取判决书,因不服上述判决,做出了过激行为,为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信宜法院决定对陈某琼作出司法拘留的处罚。在宣读司法拘留决定前,承办法官对陈某琼进行苦口婆心的劝导,明确指出其行为已妨碍民事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陈某琼能够认识自身错误,可以从轻处理,但陈某琼不但没有检视自身行为,反而变本加厉抢夺法官手中的司法拘留决定书意图撕毁,立即被在场的司法警察控制,随后,法官向陈某琼宣读司法拘留的决定,由司法警察将陈某琼移送到信宜市拘留所进行拘留。

司法权威不容侵犯,情绪激动、脾气暴躁、不懂法都不能成为妨碍公务的借口,陈某琼撕毁法律文书,扰乱司法场所秩序的行为,性质相当恶劣,信宜法院遂依法对陈某琼作出上述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转移、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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