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说他老婆脚上有‘火毒’,吃点‘黄蛤’会好受一点,我才去抓的。” 淳安男子陈某始终说自己本是好心,怎么会触犯了法律?

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陈某在淳安县姜家镇浮林村水库边,以徒手方式猎捕两栖类野生动物“黄蛤”114只,并全部赠与姜家镇浮林村村民项某。后项某将其中109只“黄蛤”杀害,剩下5只活体。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猎捕的野生动物“黄蛤”学名叫中华蟾蜍,系国家“三有”动物、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案发后,陈某逃至安徽省黄山市,2019年12月7日,陈某被安徽省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归案后,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同时,淳安县公安局也早将依法扣押的5只活“黄蛤”交由林业部门予以放生处理,另外109只死“黄蛤”由林业部门予以无公害化填埋处理。

近日,淳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其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

什么是“三有动物”?

“三有动物”,即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生活中常见的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都属于“三有动物”。 “三有动物”受法律保护,任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法条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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