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与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助推解决执行难

2018年1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开启司法加保险联动合作模式,推动“保全+救助”机制在诉讼与执行程序中得以贯彻落实。

自治区高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海龙和中国人保财险董事会秘书邹志洪出席会议。自治区高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梁梅主持仪式并与中国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陈会养分别致辞。自治区高院执行局长梁文华及中国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副总经理周永杰各自代表本单位进行签约。自治区高院及中国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仪式。

黄海龙热烈欢迎人保财险公司一行来到高院参加签约仪式。

黄海龙指出

建立与保险机构执行联动合作机制,是主动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思路的一项具体举措,将有效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及时兑现胜诉权益,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梁梅表示

自治区高院与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建立常态化的合作机制,推出诉讼保全、执行悬赏、执行救助等一系列保险业务,不仅将促进保险业务在我区司法领域的开展,充分体现了人保财险公司的社会责任,必将为全区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发挥积极作用。自治区高院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路,主动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深化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广西做出积极贡献。

陈会养表示

人保财险创新保险供给,先后创新推广了“保全+救助”保险新机制、执行悬赏保险、司法抚恤保险等法律保险业务,在服务司法改革领域成效显著。自2017年开展执行悬赏保险至今,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累计对21个案件承担悬赏金额30.55万元。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将以此为契机,加快落实战略合作内容,全力配合自治区高院的各项工作,为全区法院系统提供最全面的保险保障服务,努力在服务地方司法改革、综合治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大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助力广西法治社会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背景资料

“司法+保险”联动合作模式是最高人民法院与人保财险联合创新的保险服务司法的工作举措,建立以“保全+救助”保险新机制为核心的执行保险体系,借助第三方力量破解执行难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保全+救助”保险机制的核心宗旨是“发扬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建立扶危济困的命运共同体,保障人权维护司法权威,不断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结合执行工作全流程,执行保险体系包括诉讼保全保险、执行悬赏保险、执行救助保险、司法拍卖保险、司法赔偿保险、司法拍卖责任和贷款保证保险等多类涉及法院执行工作的险种。 执行救助保险

是指困难申请人在保险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救助申请,对于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当支付的救助金,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人保财险结合现有保险参与社会治理实践,与法院联合推动建立执行救助保险制度,完善现有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涉民生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 “执行不能”时,通过保险机制放大司法救助资金效能,提高司法救助对象数量,加强人权保障,维护司法权威。 诉讼保全保险

是指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因申请人保全错误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先行垫付。

诉讼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判决生效后能尽快实现权益,对债务人、侵权人、责任人的财产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防止财产被转移、变卖、藏匿等处分。

人保财险推动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对解决申请人无担保财产困境和保护当事人利益有积极意义,降低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了人民法院执行效率,助力破解执行解问题。 执行悬赏保险

是指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并经人民法院决定同意,在保险期间内举报人提供相关线索,依照悬赏公告应由申请执行人对举报人承担的悬赏金给付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为更加有效地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保财险推出执行悬赏保险,即申请执行人缴纳少量保费,悬赏成功后由保险公司支付赏金。保险产品参与悬赏执行,是一种制度创新,并且具有降低成本、透明化操作、多样化发布渠道等诸多优点,是法院与人保财险跨界合作解决 “执行难”问题的一项举措。 司法拍卖保险

是指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买人,因参与网络司法拍卖活动发生悔拍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费用损失、差价补偿、债务冲抵等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司法抚恤保险

是指在职、离退休、离职的司法人员或其近亲属因司法人履职导致的人身伤亡,或司法人员履职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造成当事人或执法对象人身伤害,或证人、鉴定人、举报人被报复导致人身伤害的保险保障。

具体有:司法人员因公伤亡、履职行为遭受打击报复、视同工伤的猝死、上下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遭受恐怖主义伤害、见义勇为伤亡时,应收司法机构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司法人民在工作期间因执行公务对当事人或执法对象进行及其近亲属推搡、殴打等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人身伤害;证人、鉴定人、举报人因出庭作证、鉴定或在执行期间举报而遭受打击报复导致人身伤害,依法应由司法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司法赔偿保险

是指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存在国家赔偿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并造成损害的,在赔偿请求人提出司法赔偿申请后,经赔偿义务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司法机构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来源:广西法院网

作者:文╱王永明  图╱党若木

编辑:卢光艳

✫165名传销“老总”被判刑 涉案金额达6亿!北海2.17传销系列案宣判

✫广西法院“三微”优秀作品展播 | 微电影《心田》

✫以案释法 | 学车三年不得证,男子怒而起诉驾校,法院怎么判?

✫最高人民法院在桂林征求住桂全国人大代表意见建议

您的投稿、意见和建议,请发到这里:[email protected]

长按上图指纹→识别图中二维码→添加关注。

如果喜欢,请点一下右下的大拇指。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