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高院與人保財險廣西分公司簽訂合作協議

助推解決執行難

2018年11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與中國人保財險廣西分公司簽署戰略合作協議,開啓司法加保險聯動合作模式,推動“保全+救助”機制在訴訟與執行程序中得以貫徹落實。

自治區高級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黃海龍和中國人保財險董事會祕書鄒志洪出席會議。自治區高級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梁梅主持儀式並與中國人保財險廣西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陳會養分別致辭。自治區高院執行局長梁文華及中國人保財險廣西分公司副總經理周永傑各自代表本單位進行簽約。自治區高院及中國人保財險廣西分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蔘加儀式。

黃海龍熱烈歡迎人保財險公司一行來到高院參加簽約儀式。

黃海龍指出

建立與保險機構執行聯動合作機制,是主動適應廣大人民羣衆司法需求、不斷創新執行工作思路的一項具體舉措,將有效助力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有利於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及時兌現勝訴權益,提升人民羣衆獲得感。

梁梅表示

自治區高院與人保財險廣西分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建立常態化的合作機制,推出訴訟保全、執行懸賞、執行救助等一系列保險業務,不僅將促進保險業務在我區司法領域的開展,充分體現了人保財險公司的社會責任,必將爲全區法院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發揮積極作用。自治區高院將堅持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路,主動適應廣大人民羣衆的司法需求,不斷創新工作思路,深化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爲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新廣西做出積極貢獻。

陳會養表示

人保財險創新保險供給,先後創新推廣了“保全+救助”保險新機制、執行懸賞保險、司法撫卹保險等法律保險業務,在服務司法改革領域成效顯著。自2017年開展執行懸賞保險至今,人保財險廣西分公司累計對21個案件承擔懸賞金額30.55萬元。人保財險廣西分公司將以此爲契機,加快落實戰略合作內容,全力配合自治區高院的各項工作,爲全區法院系統提供最全面的保險保障服務,努力在服務地方司法改革、綜合治理、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大格局中發揮更大作用,爲助力廣西法治社會建設做出更大貢獻。

背景資料

“司法+保險”聯動合作模式是最高人民法院與人保財險聯合創新的保險服務司法的工作舉措,建立以“保全+救助”保險新機制爲核心的執行保險體系,藉助第三方力量破解執行難題,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保全+救助”保險機制的核心宗旨是“發揚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勢,建立扶危濟困的命運共同體,保障人權維護司法權威,不斷努力提高人民羣衆的獲得感”。

結合執行工作全流程,執行保險體系包括訴訟保全保險、執行懸賞保險、執行救助保險、司法拍賣保險、司法賠償保險、司法拍賣責任和貸款保證保險等多類涉及法院執行工作的險種。 執行救助保險

是指困難申請人在保險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救助申請,對於人民法院依據國家或地方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應當支付的救助金,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人保財險結合現有保險參與社會治理實踐,與法院聯合推動建立執行救助保險制度,完善現有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對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涉民生等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在 “執行不能”時,通過保險機制放大司法救助資金效能,提高司法救助對象數量,加強人權保障,維護司法權威。 訴訟保全保險

是指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因申請人保全錯誤依法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先行墊付。

訴訟當事人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障判決生效後能儘快實現權益,對債務人、侵權人、責任人的財產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防止財產被轉移、變賣、藏匿等處分。

人保財險推動訴訟財產保全保險,對解決申請人無擔保財產困境和保護當事人利益有積極意義,降低了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了人民法院執行效率,助力破解執行解問題。 執行懸賞保險

是指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發佈懸賞公告並經人民法院決定同意,在保險期間內舉報人提供相關線索,依照懸賞公告應由申請執行人對舉報人承擔的懸賞金給付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爲更加有效地維護執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保財險推出執行懸賞保險,即申請執行人繳納少量保費,懸賞成功後由保險公司支付賞金。保險產品參與懸賞執行,是一種制度創新,並且具有降低成本、透明化操作、多樣化發佈渠道等諸多優點,是法院與人保財險跨界合作解決 “執行難”問題的一項舉措。 司法拍賣保險

是指網絡司法拍賣的競買人,因參與網絡司法拍賣活動發生悔拍行爲依法應承擔的費用損失、差價補償、債務衝抵等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司法撫卹保險

是指在職、離退休、離職的司法人員或其近親屬因司法人履職導致的人身傷亡,或司法人員履職過程中因過失或故意造成當事人或執法對象人身傷害,或證人、鑑定人、舉報人被報復導致人身傷害的保險保障。

具體有:司法人員因公傷亡、履職行爲遭受打擊報復、視同工傷的猝死、上下班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遭受恐怖主義傷害、見義勇爲傷亡時,應收司法機構依法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司法人民在工作期間因執行公務對當事人或執法對象進行及其近親屬推搡、毆打等過失或故意行爲導致人身傷害;證人、鑑定人、舉報人因出庭作證、鑑定或在執行期間舉報而遭受打擊報復導致人身傷害,依法應由司法機構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約定賠償。 司法賠償保險

是指司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存在國家賠償法律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並造成損害的,在賠償請求人提出司法賠償申請後,經賠償義務機關或人民法院決定由司法機構承擔的國家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來源:廣西法院網

作者:文╱王永明  圖╱黨若木

編輯:盧光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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