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關於“唐雪正當防衛一案”的情況通報)

雲南省永勝縣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8月7日提起公訴的唐雪故意傷害一案引發社會熱議。檢察機關積極回應社會關切,8月26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專人閱卷,對案件事實、證據依法全面審查,指導案件辦理。爲準確查明案件事實,檢察機關委託公安部及雲南省公安廳法醫、刑偵專家對該案刑事技術材料進行補證,對現場進行重新勘驗;補充調取了物證檢驗、現場勘查、傷情鑑定、證人證言等方面證據。經永勝縣人民檢察院建議,永勝縣人民法院於9月4日、26日兩次決定對該案延期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唐雪與李德湘系同村人,2019年2月8日(大年初四)23時許,唐雪(時25歲,身高170cm)乘坐朋友駕駛的轎車返家途中,路遇李德湘(時26歲,身高190cm)酒後在村道內對過往車輛進行無故攔截。李德湘拍打唐雪乘坐的車輛並對唐雪言語挑釁,唐雪未予理睬。唐雪回到家門口,因未帶鑰匙電話聯繫其父親唐某勇回家開門,並告知其父被李德湘攔車一事。唐某勇遂帶唐雪找到李德湘評理,李德湘與唐某勇父女發生爭執,在此過程中李德湘踢了唐某勇胸部一腳,繼而與唐某勇、唐雪進行廝打,隨後被李德湘的朋友拉開,唐某勇和唐雪回家。李德湘仍留在唐某勇家附近巷道口,聲稱要喊人把唐某勇一家人砍死。隨後,李德湘打電話邀約多個朋友到達唐某勇家附近巷道口。唐某勇回家後給李德湘父親李某雲打電話,李某雲遂趕到巷道口,勸李德湘回家未果後讓在場的衆人強制將其帶回家。回家後,李德湘提出要去唐某勇家道歉並要討個說法。隨後李德湘父母與其朋友一起到唐某勇家門口,李德湘對打架的事情進行道歉,並反覆要求唐某勇就相互廝打給個說法,唐某勇一家人未給說法後,李德湘聲稱這事沒完,衆人見狀合力將李德湘帶回家。其父李某雲擔心李德湘再去鬧事,要求朋友楊某、李某林等人留在其家陪同。

2月9日凌晨1時許,李德湘手持菜刀溜出家門,跑到唐某勇家大門外側,用菜刀對唐某勇家大門進行砍砸,並用腳踢踹大門。後趕來勸阻的朋友羅某坤將其菜刀奪走並丟棄,其朋友楊某、張某亮、朱某、李某林勸李德湘回家。其間,唐雪聽到砸門聲後起牀,因感到害怕到廚房拿了一把紅色削果皮刀和一把黑色手柄水果刀放在褲兜裏用於防身,並打開小門出門查看,李德湘看見唐雪出門後用力掙脫朋友拉拽,衝上前即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腳,唐雪拿出紅色削果皮刀反抗,李德湘繼續揮拳擊中唐雪左臉部,在被幾位朋友拉開後再次掙脫衝向唐雪,對其拳打腳踢。唐雪招架中削果皮刀掉落地上,情急之下掏出黑色手柄水果刀用力反抗、揮刺,後雙方被他人拉開,唐雪回家,李德湘邊往巷道外跑邊大喊“拿刀來”,後在奔跑過程中倒地,其朋友上前發現李德湘受傷,遂將其送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李德湘系被他人用銳器致傷右胸部,傷及升主動脈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永勝縣人民檢察院經補充偵查和依法重新審查後認定,被不起訴人唐雪在春節期間,家人及住宅多次被李德湘侵犯,特別是在凌晨1時許,家門被砍砸,出門後被李德湘腳踢拳毆下,先持削果皮刀反抗,後持水果刀反抗,係爲保護本人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採取的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自行防衛行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系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2019年12月30日,永勝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撤回起訴,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於同日對唐雪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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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文佳 本文來源:雲南省人民檢察院 責任編輯:代文佳_NB12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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