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各自过各自的生活,互不打扰,是一种比较舒服的状态。怕的就是分手之后,仍然纠纷不断。

这不,钢城区一女子付给男方5万元“分手费”,但不久后又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并承担违约金,咋回事呢???

2017年2月,原告潘某与被告胡某相识,认识五六天以后,二人开始同居生活。据了解,同居初期,被告胡某一直以单身的身份与原告潘某住在一起。不久之后,潘某愕然发现胡某竟然还有家庭,于是双方发生矛盾。

胡某称,出于对女方的感情,2018年6月,他正式与其配偶离婚。但随着男女双方矛盾的加剧,2019年3月,潘某与胡某正式结束同居关系 。

潘某说,同居关系结束以后,胡某经常去家里骚扰她,还去敬老院,骚扰自己的父亲。在提出分手时,胡某要求自己支付5万元分手费才同意分手。为了尽快分手,潘某答应支付给男友胡某5万元分手费。

2019年10月,潘某 以胡某收到“分手费”后 仍然干扰其正常生活、违反了双方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胡某立即返还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5万元。

庭审中,胡某辩称,在双方分手时,潘某自愿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作为“分手费”及同居期间两人的生活花费。

被告胡某还称,俩人同居期间,自己在经济和精神上付出较多,对潘某的两位老人也尽到了赡养义务。

被告胡某说:在与原告同居期间,女方知道自己没离婚后,为了不想和原告分手,自己向原告支付了生活费。被告觉得这5万元是原告对自己的补偿,而不是分手费。

至于原告所说,被告胡某在拿到分手费以后仍然对其进行骚扰的说法。胡某表示,他只是去过两次养老院拿自己的东西,并没有骚扰过潘某。

济南市钢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胡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二人过上了同居生活,双方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善良风俗,亦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为法律所禁止。潘某支付给胡某5万元,胡某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形。因此,判决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潘某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中院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来源:济南都市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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