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各自過各自的生活,互不打擾,是一種比較舒服的狀態。怕的就是分手之後,仍然糾紛不斷。

這不,鋼城區一女子付給男方5萬元“分手費”,但不久後又將男方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並承擔違約金,咋回事呢???

2017年2月,原告潘某與被告胡某相識,認識五六天以後,二人開始同居生活。據瞭解,同居初期,被告胡某一直以單身的身份與原告潘某住在一起。不久之後,潘某愕然發現胡某竟然還有家庭,於是雙方發生矛盾。

胡某稱,出於對女方的感情,2018年6月,他正式與其配偶離婚。但隨着男女雙方矛盾的加劇,2019年3月,潘某與胡某正式結束同居關係 。

潘某說,同居關係結束以後,胡某經常去家裏騷擾她,還去敬老院,騷擾自己的父親。在提出分手時,胡某要求自己支付5萬元分手費才同意分手。爲了儘快分手,潘某答應支付給男友胡某5萬元分手費。

2019年10月,潘某 以胡某收到“分手費”後 仍然干擾其正常生活、違反了雙方約定爲由,訴至法院,要求胡某立即返還5萬元並承擔違約金1.5萬元。

庭審中,胡某辯稱,在雙方分手時,潘某自願給與一定的經濟補償作爲“分手費”及同居期間兩人的生活花費。

被告胡某還稱,倆人同居期間,自己在經濟和精神上付出較多,對潘某的兩位老人也盡到了贍養義務。

被告胡某說:在與原告同居期間,女方知道自己沒離婚後,爲了不想和原告分手,自己向原告支付了生活費。被告覺得這5萬元是原告對自己的補償,而不是分手費。

至於原告所說,被告胡某在拿到分手費以後仍然對其進行騷擾的說法。胡某表示,他只是去過兩次養老院拿自己的東西,並沒有騷擾過潘某。

濟南市鋼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在胡某有配偶的情況下,二人過上了同居生活,雙方的行爲違背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善良風俗,亦嚴重違反了社會公德,爲法律所禁止。潘某支付給胡某5萬元,胡某不屬於不當得利的情形。因此,判決駁回潘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潘某不服,上訴至濟南中院,中院審理維持了一審判決。

(來源:濟南都市頻道)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