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近日,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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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珍野味”一直是中国饭桌上经典的食材,随着时代发展,很多动物经过养殖和筛选后端上了餐桌,但是人们对于野生动物还是有着深深的执念。值得警醒的是,不仅狩猎和售卖珍贵、濒危动物会触犯刑法,购买珍贵、濒危动物也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被告人唐某某在圩镇买菜时,以25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只鸟类野生动物准备带回家供孙子食用。唐某某携带两只鸟类野生动物乘坐班车回家途中被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只鸟类野生动物中,一只为夜鹭,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另一只为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近日,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检察官温馨提示

“野味”与人工养殖的动植物产品从营养成分上并无明显差别,“野味”未经检验检疫,食品安全也无法保障。经过正规手续检疫的肉食品,更值得拥有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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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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