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近日,經全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罪判處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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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珍野味”一直是中國飯桌上經典的食材,隨着時代發展,很多動物經過養殖和篩選後端上了餐桌,但是人們對於野生動物還是有着深深的執念。值得警醒的是,不僅狩獵和售賣珍貴、瀕危動物會觸犯刑法,購買珍貴、瀕危動物也將面臨法律的懲罰。

案情回顧

2019年9月,被告人唐某某在圩鎮買菜時,以25元的價格購買了兩隻鳥類野生動物準備帶回家供孫子食用。唐某某攜帶兩隻鳥類野生動物乘坐班車回家途中被查獲,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兩隻鳥類野生動物中,一隻爲夜鷺,爲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另一隻爲白鷳,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近日,經全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罪判處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司法解釋: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爲目的的購買行爲。

檢察官溫馨提示

“野味”與人工養殖的動植物產品從營養成分上並無明顯差別,“野味”未經檢驗檢疫,食品安全也無法保障。經過正規手續檢疫的肉食品,更值得擁有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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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全南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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