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且不仅限于提供产权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使用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记载房产价值的法定凭据、房产租赁协议等原件和或需提供的相关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安府办函〔2008〕115号)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生产经营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按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自行申报缴纳。

告纳税人书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关于生产经营用房应缴纳相关税收政策告知如下:

一、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产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生产经营使用的房产为课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应税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为共有人的,由共有的各方分别缴纳。

房产税的申报缴纳:

(一)按房产余值计税:纳税人以自有房产从事生产经营的,依据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税额自行申报缴纳。房产原值依据房产的法定凭据所载金额确认。

(二)按租金收入计税:依据出租房产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税额自行申报缴纳(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减按4%征收)。同时按照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安府办函〔2008〕115号)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生产经营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按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自行申报缴纳。

三、纳税期限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次缴纳。纳税人应于当年5月的20日前、11月的20日前缴纳,税额较小的,应于当年5月的20日前一次性缴纳。

缴纳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安岳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窗口(地址:安岳县岳阳镇广场路4号)。

四、相关文书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且不仅限于提供产权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使用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记载房产价值的法定凭据、房产租赁协议等原件和或需提供的相关复印件。

五、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同时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温馨提醒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9〕13号、川财规〔2019〕1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始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证券类印花税除外)、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费额减征50%。

2、房产、土地使用权属发生转移时,涉及该项房产、土地使用权属有欠税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先清缴欠税及滞纳金后,产权所有人方能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七、政策咨询

纳税人如有疑问需咨询相关政策的,可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安岳县税务局税政二股。

地址:安岳县岳阳镇杨家湾路276号。

电话:028-24532197

国家税务总局安岳县税务局

图文编辑:王玲 值班主编:唐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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