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西部第一商場捲入蹊蹺破產: 年營業額數十億 創始人血本無歸)

西部第一商場捲入蹊蹺破產: 年營業額數十億 創始人血本無歸

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呂方銳 陳鋒 西安攝影報道

浙江商人林孫忠遠赴西安經商,在10多年前從長安大學手中拿下了合作項目,並投入巨資。該項目2013年建成,即如今在當地鼎鼎有名的西安賽格國際購物中心(下稱“賽格商場”)。

在某機構列出的《2018年全國商場銷售額排名》中,賽格商場以近71億元的年銷售額位列全國第五,西部第一,排在北京朝陽大悅城等衆多一線城市知名商場的前面。

據稱,近幾年賽格商場每年的利潤都有數億元,而作爲項目投資人的林孫忠,十多年來沒有從項目中獲得一分錢。原因在於他佔股49%、本應作爲項目獲益方的陝西浙樂商貿有限公司(下稱“浙樂公司”),陷入股東權益糾紛,而他也失去了對浙樂公司的控制。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認定賽格商場在經營期間獲得的收益,應交付給浙樂公司,並將股東權益糾紛案發回陝西省高院重審。這意味着林孫忠終於有望拿回投資商場的收益。然而重審期間,西安市中院突然裁定受理了浙樂公司的破產清算案。

破產案飛速推進,反而走在了重審案前面,圍繞中國西部第一商場的爭奪案再次陷入迷局。“司法公正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維權多年的林孫忠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頗爲傷感地感嘆道。

失控賽格商場

2019年12月12日是一個普通的週四,也是大多數西安市民的工作日。午間,《華夏時報》記者在賽格商場看到,餐飲層人潮洶湧,小喫區一座難求。商場內有一座貫通一至六樓的超長扶梯,擠滿了顧客。旁邊懸掛有“亞洲第一梯”的牌子,標註該扶梯長度50.3米,是亞洲室內第一長扶梯,超過日本東京。

如今顧客盈門的商場,在2004年還是長安大學的一塊待開發地。浙樂公司於當年註冊成立,公司原股東爲林孫忠等三人。

彼時,按照長安大學校園總體規劃,長安大學擬對校本部西院西南角進行綜合開發,採取招標形式招商。經過招標投標程序,浙樂公司符合招標要求,被確定爲中標人。

2008年至2009年間,長安大學和浙樂公司簽訂了相關合作協議,初步確定項目方案:主樓地上24層,地下2層;裙樓5層。項目建設資金覈算約爲2.3億元。

林孫忠告訴《華夏時報》記者,得知這一消息後,在西安當地經營賽格電腦城的西安市賽格商貿有限公司(下稱“賽格商貿公司”)找到林孫忠,提出入股浙樂公司、雙方共同建設經營項目的想法。

2010年8月,賽格商貿收購了浙樂公司51%的股權,浙樂公司股東變爲賽格商貿公司和林孫忠兩方,林孫忠持股49%。

當月,賽格商貿公司和林孫忠簽訂了《浙樂商貿後續經營事宜協議書》,其中約定: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浙樂公司按照新的管理構架,組成新的領導機構,負責項目建設和運營。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後,雙方同意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經營模式,共同委託賽格商貿公司一方的專業經營管理公司,全面負責該項目的策劃、招商及日後的物業經營業務。

雙方一致同意,項目所有收入應歸浙樂公司享有,兩方股東按照持股比例分享浙樂公司的利潤,每年分紅一次。

2011年間,長安大學與賽格商貿公司、林孫忠共同或分別簽訂了一系列協議,明確了由長安大學提供建設用地並擁有項目產權,浙樂公司負責投資和組織項目建設並享有20年項目經營管理權和投資受益權的方案。三方約定,由賽格商貿公司具體組織實施項目建設。

合作進行到這一步還算順利。按照林孫忠在法庭上的說法,此後他交出了浙樂公司的全部印鑑、會計賬簿、賬戶等,全部給賽格商貿公司委派的管理方保管,導致他對浙樂公司和項目失去了控制。

相關訴訟文書中,林孫忠方面稱,賽格商貿公司在實際控制並行使浙樂公司管理權期間,利用控股股東地位,在未形成有效股東會決議的情形下,擅自於2013年1月3日以浙樂公司的名義和西安賽格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賽格運營公司”)簽訂了《委託經營協議書》,將項目交由賽格運營公司運營管理,委託經營期限爲20年。

按照其說法,賽格運營公司利用項目對外收取了商戶包括預付金、裝修押金、租金和物業費等款項。林孫忠作爲項目的投資方,並不知曉和掌握賽格運營公司收取該等費用的總款額,以及賽格運營公司收取該等費用的流向。林孫忠甚至不掌握浙樂公司的相關賬目情況。

在林孫忠看來,從彼時起,項目就離開了與自己有關聯的浙樂公司,其收益均被他人“截胡”,這一切都由控股股東主導。

2013年10月1日,賽格國際購物中心開業,沒有人通知林孫忠參加當天的開業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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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多次反轉

12月12日,《華夏時報》記者在現場看到,賽格商場室內建有獨特的水景觀,從商場數層開始,順扶梯傾瀉而下,在最下面形成一個飛流直下的瀑布,高度達4層。

相關判決中,賽格運營公司透露,賽格國際購物中心開業後,僱用員工總數接近2萬人,營業面積近25萬平方米,商戶1300多戶,商場與地鐵二號、三號線成功對接。

而這一切都和林孫忠沒了關係。

按照最初的合作方案,浙樂公司應享有賽格商場的所有運營收益,再按持股比例給林孫忠分紅。而賽格商場營業多年來,林孫忠沒有從賽格商場經營中收穫一分錢。

2014年2月,陝西省高院受理了林孫忠訴賽格商貿公司、賽格運營公司及第三人浙樂公司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一案。在該案中林孫忠以其股東權益及浙樂公司權益受損爲由,要求撤銷上述《委託經營協議書》,並判令賽格運營公司向浙樂公司返還經營收入6000萬元(最終數字以司法審計爲準)。

陝西省高院審理該案期間,發生了兩件讓林孫忠意想不到的事。

一是,賽格運營公司迅速將浙樂公司、賽格商貿和林孫忠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委託經營協議書》的合法性。當年7月,碑林區人民法院趕在陝西省高院之前宣判,確認了協議有效。該判決隨之成爲陝西省高院審理案件的依據。

二是,當年9月,案件尚在省高院審理期間,浙樂公司又與賽格運營公司簽訂了委託經營協議書的補充協議,對委託經營最核心的管理費做了約定——經營的前十年,賽格運營公司每年只需要向浙樂公司支付200萬元租金,就可以獲得商場全部收入。

據測算,賽格商場每年運營利潤數億元,兩者相差懸殊。

林孫忠方面告訴《華夏時報》記者,他作爲浙樂公司的股東,並不知道浙樂公司與賽格運營公司簽訂了這份協議,案件審理時才第一次見到。“補充協議是賽格商貿公司利用控股股東身份,以浙樂公司名義簽訂的。這份補充協議直接吞掉了浙樂公司在項目上享有的合法權益。”林表示。

據瞭解,該案曾在北京做過一次法學專家論證,參會的有著名法學家江平、崔建遠、趙旭東、姚輝、甘培忠等。專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認爲,《委託經營協議書》不符合浙樂公司章程的程序性規定,且其內容也與《後續經營協議書》之約定相沖突,賽格商貿公司應對林孫忠承擔違約責任。“《委託經營協議》及《補充協議》是關聯方惡意串通的產物,並且嚴重損害第三人利益,嚴重顯失公平,法院應當認定它們無效。”

但陝西省高院的判決並沒有支持林孫忠的訴求,他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認定賽格運營公司應將受託經營期間獲得的收益交付浙樂公司,委託經營收入的具體金額系案件應當查明的基本事實。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陝西省高院原民事判決,發回陝西省高院重審。

案件在陝西省高院重審期間,再度發生轉折。2019年8月,浙樂公司又與賽格運營公司簽訂第二份《補充協議》,稱雙方同意撤銷原《委託經營協議的補充協議》,浙樂公司把賽格國際購物中心租賃給賽格運營公司,每平方米每月租金爲49元,加上停車場,每年租金合計7303萬元,商場收入還是歸賽格運營公司。

記者注意到,無論是之前年租金200萬元的協議,還是後來年租金爲7303萬元的協議,浙樂公司方面的簽約人都不是林孫忠。另外,同一個項目,雙方約定的租金前後相差36倍。

林孫忠對後來的這份協議還是不予認可,他堅持要求陝西省高院落實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對委託經營的收入進行司法審計。

審計尚未開始,新的變故又出現了。

離奇破產

2019年9月17日,林孫忠突然收到《申報債權通知書》,法院於2019年9月12日裁定受理了成都隆億源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隆億源公司”)申請浙樂公司破產清算一案,並於9月17日指定了某律師事務所爲浙樂公司的破產管理人,浙樂公司的債權人應在2019年10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在浙樂公司賬目情況不明,商場收益尚未確定的情況下,西安市中院已經認定浙樂公司資不抵債,並飛速推進浙樂公司破產清算,讓人費解。

天眼查顯示,隆億源公司或與賽格商貿公司存在關聯:賽格商貿一家控股子公司的監事會主席名爲龐娜,與隆億源公司曾經的聯絡員龐娜同名。賽格商貿是否在利用關聯公司申請浙樂公司破產,從而阻礙司法審計?

爲覈實情況,記者撥打了龐娜的電話,語音提示爲空號。而在相關網站和電話平臺上,該號碼至今仍被標記爲隆億源公司電話。

近日,《華夏時報》記者多次電話聯繫負責該破產案件的法官羅振中。電話接通後,接電工作人員先承認了自己是羅振中,但在聽明記者身份後,改口稱自己不是羅振中,並迅速掛斷電話。記者再次撥打電話,改爲一位女性工作人員接聽電話,稱羅振中不在,並稱剛纔接電話的是“張法官”。

記者連續撥打賽格商貿公司監事趙貴的兩個電話號碼,均無法接通。記者向其發送短信,未獲回覆。記者亦未能打通賽格商貿公司電話。

賽格運營公司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自己剛來公司並不清楚相關情況,其建議記者以郵件形式發送採訪問題。記者將郵件發送至該公司工商註冊郵箱,獲回覆稱,稍後會有人與記者聯繫。截至發稿,記者並未接到相關人員電話。

此前有媒體曾報道過相關糾紛,作爲回應,賽格商場在網站和微信公衆號上發佈過聲明。聲明稱,賽格商場依法自主運營,與浙樂公司股東糾紛無關;浙樂公司股東糾紛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案件尚在審理期間,“尊重司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是每一位公民包括媒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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