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迟报航空安全事件等 两通航企业被警告处罚)

民航资源网2020年1月6日消息:1月2日,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华东局罚山东字〔2019〕1号

某通用航空企业因未配备符合规章要求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违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处罚。

  处罚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且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

(一)参加民航局组织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

(二)每两年参加一次民航局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复训,考核合格。

第三十八条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按要求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程序和机制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配备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或数量不满足工作需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配备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必需设备,或配备的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未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和发布制度的。

  华东局罚江苏字〔2019〕9号

某通用航空企业因迟报航空安全事件信息,违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处罚。

  处罚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第十条事发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件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三十九条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报告事件信息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按规定报告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件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报告在境外发生的事件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对已上报的事件进行处理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途径上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妥善保护与事故、事故征候、一般事件以及举报事件有关的所有文本、影音、数据以及其他资料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未遵守地区管理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办法中综合信息和监察信息的相关要求;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未按要求定期分析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警示、预警工作的。

张宇涛 本文来源:民航资源网 责任编辑:张宇涛_NBJS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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