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企業這樣裁員可是違法的!| 社羣問答第四十六期
編輯:人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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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東芝,想必很多人都不陌生,打印機、洗衣機、電視機、電冰箱等等,它是日本最大的半導體制造商,也是第二大綜合電機制造商。
這家有142年曆史的日本公司從15年的財務造假醜聞就開始走下坡路。
就在前段時間,日本的老牌巨頭東芝宣佈公司業務運營不佳,因爲在美國某投資項目損失慘重,未來將裁員7000人。
1
“經濟性裁員”成了部分公司的“法寶”
類似於之前提到的東芝,或者今年5月份福特汽車裁員2.4萬員工事件,都是屬於公司經營不善,而採取的裁減人員情況。
其實HR對於裁員並不陌生,但是有些公司爲了減少用工成本,喜歡用一種“經濟性裁員”的概念來辭退員工。
“公司運營困難,所以進行裁員。”也成了許多公司的法寶。
很多人也許也會覺得這沒什麼不合理的,但是實際上真的是這樣嗎?
本週小祕跟社羣的小夥伴們也進行了相關案例的討論:
小張是某公司員工,因爲公司原因經營不善,公司決定採取裁員措施。
小張就在被裁的30人名單裏,被要求3天內交接完工作,解除勞動合同。
被裁的員工們接受不了這個事情,質問公司,爲什麼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
公司解釋這屬於“經濟性裁員”,可以不按常規情況提前告知。
小張等人隨即就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了這個事。
公司的這種說法合理嗎?
羣裏小夥伴也是給出了意見:
2
“經濟性裁員”可不是辭退員工的藉口
好多公司認爲“經濟性裁員”就是辭退員工的“法寶”,不用負責就能辭退別人。
可沒你們想的那麼簡單。
就是爲了保障勞動者的利益,防止企業濫用此藉口裁員,法律對此設置了嚴格的條件。
經濟性裁員雖然屬於非過錯性解約,但是他跟其他的非過錯解除勞動合同不一樣的是,它屬於批量解除勞動合同。
這可是有規定的,20人以上或者佔到企業人數10%以上纔算是“經濟性裁員”。
而且也不是你讓人走就得走,就像羣裏這位大佬說的,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職工意見之後還要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纔可以減員。
而且在裁員後六個月之內企業要招人,需要通知被裁員工,優先錄取。
3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可取
公司單方面辭退員工的時候在滿足法定條件的同時也要遵守法定程序,要是違反了任何一項都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那有些人問了,違法解除的後果是什麼?
一旦用人單位被認定爲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選擇權就不在用人單位手裏了,而是員工自己選擇是否繼續工作。
員工願意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不能拒絕;員工不要求繼續工作或者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約的,用人單位需支付雙倍補償金。
有些人說,那員工怎麼會繼續上班嘛,都會直接選擇離職了。
但是在確定重新履約之前公司一般都停發工資,勞動者一旦確定繼續履約,公司可是要補發中間所有工資的。
大家可以在留言區吐槽留言,#你經歷過裁員嗎##你見過的裁員都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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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今天的社羣問答就到這裏了,我是人力小祕,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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