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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丨內江頭條記者 廖穎

  編輯丨聶雲瑩視覺丨王智

  視頻丨張帆責編丨彭川

  最近幾年,隨着互聯網及智能設備的普及,不少新興職業順勢而生, “主播”行業就是其中一種。在該行業中,擁有衆多粉絲的主播就成爲“網紅”。今天的案子就與一位“網紅”女主播有關,這到底是一起什麼樣的案件呢?

  小君(化名),今年22歲,前兩年網絡直播紅火時,她在朋友的介紹下加入網絡主播行業。2016年底,當時20歲的小君來到四川瘋客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正式開始自己的主播生涯。

  月薪十多萬卻遭經紀公司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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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加入這個行業時,沒有經驗的小君 “業績”並不好。在剛開始的幾個月,她只能領到保底工資。爲了吸引流量,小君每天都要堅持播10小時以上。憑藉着自己的努力與堅持,漸漸地,小君粉絲慢慢增多,平臺上的“打賞”也多了起來。她的收入也從最開始的三千元慢慢漲到上萬,最多能到二十萬左右。

  小君說自己是“才藝”主播,主要是唱歌。她每天在電腦前一坐就是一天,有時還要熬夜。長期下來,她的身體開始喫不消。

  2017年11月左右,因爲身體原因,小君暫停直播了一段時間,也就是從這時起,經紀公司便停發了她的工資。

  休息了一段時間後,2017年12月,小君恢復了直播,然而朋友的一句話讓她心裏有些發憷——“你老闆一直沒發你工資,你不怕老闆跑路嗎?”小君隨後多次打電話、發消息給經紀公司,可完全聯繫不上。

  經紀公司卻稱自己也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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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爲經紀公司的四川瘋客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同樣覺得萬分委屈,他們認爲不是公司不給小君發放酬勞,而是小君違約在先。經紀公司認爲小君不是因身體原因停播,而是想故意提高分成比例。

  瘋客公司負責人解釋說,公司一開始對小君進行了包裝、培訓,投入了大量的財力,而現在小君的收入剛一增加就要求提高分成比例,這讓公司無法接受。2017年10月左右,小君已對分成協議有意見了。公司付完工資後,還額外付了6888給她,但她還是有異議。到了11月,她沒跟公司進行溝通,就擅自停播。

  小君則認爲,公司從來沒有對自己進行所謂的包裝和培訓,除了提供了一套直播設備及爲她租了一套房屋,再也沒有別的投入。後來,幾乎是小君一個人的收入養活整個公司,提高分成比例理所應當。當時,她收入穩定,如果不是身體原因,怎麼可能會不繼續直播下去?

  小君憑一人之力養活公司的說法得到了瘋客公司的證實。據公司負責人介紹,正是因爲小君的無故停播,才最終導致瘋客公司破產清算。

  訴諸法律,被告當庭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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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君多次找瘋客公司討要薪酬一直沒有得到答覆,更讓她覺得不安的是,最後這家公司居然破產清算了。小君在成都申請了勞動仲裁,卻沒有獲得支持。無奈之下,她將瘋客公司的幾名股東告上了法庭。2018年9月18日,威遠縣人民法院連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庭上,雙方互不相讓針鋒相對,雙方都認爲是對方違約在先。被告認爲原告2017年10月、11月沒有按合同約定每月播夠25天、每天不少於6小時,故原告違約。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演藝勞務金十萬元,並不是被告未支付工資。

  三被告提起反訴,因原告2016年11月擅自停止直播給公司造成很大損失,按《藝人簽約服務合同》第七條的約定,主張原告向三被告支付罰款25萬元並承擔相應受理費。由於原告提出對於反訴需要舉證期和答辯期,故法庭宣佈休庭。

  討薪官司,法庭將作何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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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12日,連界法庭復庭審理了此案。法庭在審理中發現,2018年9月17日,三被告向法庭提起反訴。同日,法庭受理反訴,並向三被告送達預交案件受理費通知書,要求三被告於收到交費通知書後七日內向法庭預交案件受理費。三被告於2018年10月10日才預交反訴案件受理費,法庭依法裁定反訴案按三被告撤回反訴處理。

  法院審理後認爲,四川瘋客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藝人簽約服務合同》系合同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成立併發生法律效力。原告依合同約定直播的演藝勞務費依法應受法律保護。

  四川瘋客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欠原告演藝勞務費、作爲該公司股東及清算組成員的三被告明知原告對公司享有債權,三被告組成清算組後未通知原告申報債權的事實清楚。三被告對原告損失存在過錯,清算組未按照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三被告辯稱四川瘋客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未支付原告10月至12月演藝勞務費是因被告違約擅自停播對公司造成損失;但原告是否停播或停播是否給公司造成損失及損失賠償,應由四川瘋客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通過相應程序進行確認或主張,四川瘋客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不支付原告演藝勞務費無法律依據,也不符合合同約定;故三被告以上辯稱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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