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靳国忠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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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靳国忠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资深检察官,从检33年,系北京市检察业务专家。这篇文章完成于其行将退休之际,既体现了一名老检察官对检察事业的不舍之情,也体现了他对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的良苦用心,读来令人动容。

  时下对于出版发行或刊登发表的各样文章、书籍等,坊间传有一种说法叫“谁写的谁看,写给谁的谁看”。最近接北京市检察院同仁刘哲检察官赠书《检察再出发》,读后多篇都有心灵碰撞,不仅都有“写给我的”感觉,更同感于周光权教授推荐语云:

  “一个好的顶层设计固然对检察改革再出发至关重要,处于办案一线的检察官本着问题意识和担当精神进行深度思考,提供一些建设性的解决思路,对于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也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有鉴于本人从检33年,始终在公诉办案一线,曾被授予北京市检察业务专家称号和即将退休的具体情况,在读该书中《司法官退休返聘制度之设立》一文时,尤其化学反应强烈,从心底里期盼“返聘制”改革能早一天实现,并光顾到每一名履职优秀,身经百战,有意愿在司法岗位上继续发光、发热的退休司法官身上。

  如果真的有那么一天来临,我想检察再出发或将在这一具体的配套改革中,体现为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退休司法官再出发的职业化征象,以及一种油然而生的“我优秀、我愿意,有作为,被肯定”的实实在在的司法官职业尊荣感。

  刘哲在论证司法官退休返聘制的现实可行性时,比照医生、教师和科研工作者业已实行的退休返聘制度,提出“一方面社会需要有经验的医生、学术泰斗,另一方面他们自己有这方面的意愿,两厢情愿,何乐不为”。同时,对司法官的退休现状,文中表述“从经验积累的要求来看,司法官与医生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司法官目前几乎没有实行返聘制度,如果想延续法律职业,很多司法官也只有退休以后当律师了”。

  对于司法官返聘制的司法价值,刘哲直言

  “通过返聘挽留司法精英可谓是一本万利。在改革背景下,通过返聘老一代司法精英来填补中青年司法精英流失所带来的人才断档问题,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有这些精挑细选的好师傅来传道受业,通过办案、出庭,身体力行的影响身边人,不仅仅传授的是司法经验,更是以刚正不阿的司法品格来传递司法精神。他们就是代代相传的司法灯火。”

  这些文字句句打动我心,不为别的,真的认为是对司法官好,对我国检察、司法事业未来发展好。“司法官退休返聘制度之设立”实属双赢、共赢、多赢之举。

  然而,既然司法官退休返聘制对司法官本人事业发展、职业尊荣认可,以及司法改革专业化、职业化目标实现都有好处,且有其他行业部门退休返聘制实证可行,为何对这项改革难有回应呢?

  究其缘由,可能存在这样几种认识:

  一是认为没必要。虽然司法官退休返聘制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毕竟涉及对象小众,每年司法系统退休人员不多,且无意愿续职和不符合返聘条件的人员不少。

  二是认为可缓办。目前多重司法改革任务叠加,尤以检法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为重,且时间紧、督办急,涉及司法机关发展新格局,需要大事优先。

  三是认为难办。“返聘制”设立可能涉及被返聘人员的标准、年限、待遇、职称、职责等,涉及多部门单位协调论证。

  纵观以上观点,换位思考或许都有一定道理。就拿已经改革落地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来说,原有三级审批制实行多年也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但终因与时代发展及法治进程不适而被司法官员额制改革所替代。

  现今,就“返聘制”改革而言,从不同主体,不同层面,不同视角看,所得出的改与不改,推与不推,结论迥异。反观《返聘制》文作者,之所以率先提出“返聘制”改革方案,并作出势在必行的改革判断,透过其“司法改革数十载,兜兜转转,站在历史的十字路,而今迈步从头越”的发展观激情、探寻的焦灼心及“再出发”使命感,均可从中找到答案。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在公诉席和审判台上又会出现那些我们熟悉的鹤发童颜、经验丰富的退休检察官、法官们的履职身影,他们就像被返聘的医生、教师和科研工作者一样,继续从事着他们热爱和为之奋斗一生的检察、司法事业,在秉承司法公正职责的同时,还肩负着星火传承的历史使命。他们是年轻司法官们敬仰的榜样,前行的引导,追寻的目标,职业的归途。我们殷殷期盼退休司法官返聘制改革早日到来。

  “返聘制”改革,既是退休司法官的梦想,也是全体职业司法官的梦想。“让我们再出发”。

  悠悠三十载,

  难舍检察情。

  偶有精彩节,

  尽数感恩处。

  改革落地时,

  返聘再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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