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湛江市坡頭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魏某、孫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一案(異地審理),依法判決魏某、孫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該案是吳川市首例因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而被提起公訴的“拒執罪”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某,男,吳川市人,無前科。因本案於2017年6月2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孫某,女,吳川市人,無前科。因本案於2017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魏某於1996年間因債務糾紛,無依約還款,被湛江市赤坎區人民法院依法拍賣其抵押房屋(位於吳川市某街道創業路××號)以償還債務。陳某峯於1999年7月23日競買得該房屋後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但魏某、孫某拒不搬遷,經赤坎區法院強制執行搬遷後將房屋交付給陳某峯使用。而魏某、孫某視法律如兒戲,於2001年4月非法強行侵佔、搬入該房屋居住。

爲此,陳某鋒於2005年3月23日,以魏某、孫某非法侵佔其房產向廣東省吳川市人民法院起訴。案經廣東省吳川市人民法院、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二審作出判決:限魏某、孫某於判決生效後兩個月內搬出上述房產,交還給原告陳某鋒。但魏某、孫某拒不搬遷, 一直強佔該房屋居住。

2007年間,陳某峯將上述房產轉讓給龍某宇,龍某宇又於2013年初,將上述房產轉讓給麥某均。

麥某均於2013年2月28日、2013年5月29日辦理了該房產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地產權證》。但魏某、孫某仍非法侵佔麥某均該房產,繼續居住、無賴拒不搬遷。

強行霸佔着該房屋

麥某均遂向法院起訴魏某、孫某排除妨害糾紛,廣東省吳川市人民法院於2014年5月6日作出 (2013)湛吳法民一初字第664號民事判決:魏某、孫某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內搬出位於吳川市某街道創業路××號的房屋,將該房屋交還給原告麥某均。魏某、孫某不服該判決,上訴於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於2014年9月19日作出 (2014)湛中法民一終字第51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於2014年12月18日生效後,魏某、孫某繼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強行霸佔着該房屋。

案件再次進入執行程序,供電部門協助法院執行於2015年7月13日對該房屋停電、銷戶,但被執行人魏某、孫某私自接駁電線繼續用電使用。

2016年8月25日9時,吳川法院組織幹警30餘人及街道辦事處等工作人員對該房屋強制執行搬遷。但孫某用鐵鏈鎖住大門不讓法院幹警進入,在一樓房屋內縱火焚燒雜物及點燃煤氣瓶,其跑上五樓坐在窗沿上將雙腳伸出欄杆外,將身上的衣物一件一件地脫下往下拋,以跳樓威脅執行法官、以死抵抗法院執行。魏某一、魏某二(魏某、孫某夫婦之子)在大門外與在場的法院幹警不斷衝突。被告人魏某、孫某的上述行爲致使法院無法執行該生效的判決,被告人魏某、孫某非法侵佔上述房產達17年之久。

【追究刑責】

2017年6月29日14時許,被告人魏某因本案在湖南省衡陽市衡山西火車站的高鐵列車上被公安民警抓獲。

2017年6月29日10時許,被告人孫某因本案在廣東省吳川市公安局出入境辦證大廳辦理港澳通行證時被公安民警抓獲。

湛江市坡頭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魏某、孫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一案(異地審理),依法判決魏某、孫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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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曾昭鶴  吳川市人民法院掌上吳川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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