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微信等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件频发,侵权人为规避风险采用模糊化、标签化词语进行意思表达,在这种情况下其虽未直接指向某特定主体,但应当依据其描述的情节、时间及空间等进行全面分析,当一般第三人在接受信息后产生对特定主体确定性和对应性的认知,并足以认定为某人时,仍就构成与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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