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微信等網絡侵犯名譽權案件頻發,侵權人爲規避風險採用模糊化、標籤化詞語進行意思表達,在這種情況下其雖未直接指向某特定主體,但應當依據其描述的情節、時間及空間等進行全面分析,當一般第三人在接受信息後產生對特定主體確定性和對應性的認知,並足以認定爲某人時,仍就構成與他人名譽權的侵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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