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袁某、王某、敬某、王某甲来蓬溪法院起诉,要求梅某、李某夫妇偿还借款8万元。余某与被告梅某系朋友关系,梅某因资金周转分两次向余某共计借款8万元。余某因交通事故于2018年1月过世,袁某系余某之妻,王某与敬某系余某父母,王某甲系余某儿子。余某过世后这四个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梅某与李某要求其偿还借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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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过程中梅某答辩称借款属实,但已通过微信向余某转账20笔共计36750元,并在朋友王某乙处借现金10000元用于偿还余某借款,下欠余某金额为33250元,而且双方系朋友关系,故在借款时并未约定资金利息。

  余某去世时未留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余某的继承人有敬某、王某、袁某、王某甲,故这四人依法向梅某和李某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梅某向余某出具的借条、银行转款和取款凭证及袁某通过短信向梅某催收借款8万元短信截屏,证实了向梅某借款8万元的事实。梅某辩称已偿还46750元只提供了微信截屏,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蓬溪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来源:综合四川新闻网

  编辑:胡 倩

  责编:陆小晓

  审核:周一帆

  监制:杜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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