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袁某、王某、敬某、王某甲來蓬溪法院起訴,要求梅某、李某夫婦償還借款8萬元。餘某與被告梅某系朋友關係,梅某因資金週轉分兩次向餘某共計借款8萬元。餘某因交通事故於2018年1月過世,袁某系餘某之妻,王某與敬某系餘某父母,王某甲系餘某兒子。餘某過世後這四個人作爲共同原告起訴梅某與李某要求其償還借款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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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審過程中梅某答辯稱借款屬實,但已通過微信向餘某轉賬20筆共計36750元,並在朋友王某乙處借現金10000元用於償還餘某借款,下欠餘某金額爲33250元,而且雙方系朋友關係,故在借款時並未約定資金利息。

  餘某去世時未留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餘某的繼承人有敬某、王某、袁某、王某甲,故這四人依法向梅某和李某主張權利,符合法律規定。梅某向餘某出具的借條、銀行轉款和取款憑證及袁某通過短信向梅某催收借款8萬元短信截屏,證實了向梅某借款8萬元的事實。梅某辯稱已償還46750元只提供了微信截屏,未提交其他證據加以佐證,蓬溪法院最後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並從原告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

  來源:綜合四川新聞網

  編輯:胡 倩

  責編:陸小曉

  審覈:週一帆

  監製:杜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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