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蓬溪法院受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刘某系一个6岁男童,其在今年3月的一天下午4点50分许在被告蓬溪某学校内奔跑时被迎面而来的被告王某(6岁)撞倒在地进而受伤,随后原告刘某被送入遂宁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2万元,后经伤残鉴定评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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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的父母刘某某、周某某找到被告学校要求赔偿相关费用,但学校认为刘某系王某撞倒受伤,不是学校的责任,且认为当时王某的母亲庞某已经在放学后接到了王某,由于庞某的疏忽导致王某撞上了刘某,王某的父母也应该承担责任。

  而庞某认为是学校在还没有到放学时间就放小孩出了教室门,学校才应该承担责任。三方因为赔偿的问题争执不下发生矛盾进而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

  蓬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征得了原被告的同意进行了调解。但二被告仍然为谁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存在分歧,且僵持不下,均不愿意退让。面对此种情况,承办法官张法官找来被告学校的校长,明确指出学校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不当之处,并向其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内容。

  同时也向被告王某的父母告知了其在本次事故中的不当之处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经过张法官一个多小时的细心调解,最终由学校承担了80%的责任,王某父母承担20%的责任而调解终结。

  虽然本案已经调解结案,但受伤的刘某却留下了终身残疾。孩子是花朵,是祖国的未来,是人类的希望。学校和监护人都有义务、有责任照顾好他们,对待孩子要始终牢记预防在先!

  来源:综合遂宁在线

  编辑:胡 倩

  责编:陆小晓

  审核:周一帆

  监制:杜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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