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蓬溪法院受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原告劉某系一個6歲男童,其在今年3月的一天下午4點50分許在被告蓬溪某學校內奔跑時被迎面而來的被告王某(6歲)撞倒在地進而受傷,隨後原告劉某被送入遂寧中心醫院住院治療,發生醫療費2萬元,後經傷殘鑑定評爲十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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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某的父母劉某某、周某某找到被告學校要求賠償相關費用,但學校認爲劉某系王某撞倒受傷,不是學校的責任,且認爲當時王某的母親龐某已經在放學後接到了王某,由於龐某的疏忽導致王某撞上了劉某,王某的父母也應該承擔責任。

  而龐某認爲是學校在還沒有到放學時間就放小孩出了教室門,學校才應該承擔責任。三方因爲賠償的問題爭執不下發生矛盾進而起訴到法院要求解決。

  蓬溪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徵得了原被告的同意進行了調解。但二被告仍然爲誰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存在分歧,且僵持不下,均不願意退讓。面對此種情況,承辦法官張法官找來被告學校的校長,明確指出學校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不當之處,並向其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內容。

  同時也向被告王某的父母告知了其在本次事故中的不當之處及應當承擔的責任。經過張法官一個多小時的細心調解,最終由學校承擔了80%的責任,王某父母承擔20%的責任而調解終結。

  雖然本案已經調解結案,但受傷的劉某卻留下了終身殘疾。孩子是花朵,是祖國的未來,是人類的希望。學校和監護人都有義務、有責任照顧好他們,對待孩子要始終牢記預防在先!

  來源:綜合遂寧在線

  編輯:胡 倩

  責編:陸小曉

  審覈:週一帆

  監製:杜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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