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與過去的三次通報類似,本次《通報》顯示監管在產品覈查中發現仍然存在產品設計、條款、費率釐定、報備流程等的四大方面問題,只是具體表現形式有所不同。最新《通報》點名近20家人身險公司,通報指出的問題產品主要集中於“健康保險產品”領域,涉及疾病保險、護理保險、醫療保險等。

(原標題:第四份問題通報!近20家險企健康險產品被點名,存在四大問題,一大波新產品已在路上)

對保險公司報備的產品,監管正嚴格覈查,並定期通報覈查中發現問題,要求各公司對照問題認真整改。

1月10日,中國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向各人身險公司發佈《關於近期人身保險產品問題的通報》,這已是去年1月首次通報以來的第四份產品問題通報。

最新《通報》點名近20家人身險公司,通報指出的問題產品主要集中於“健康保險產品”領域,涉及疾病保險、護理保險、醫療保險等。產品存在的問題包括:產品設計不符合迴歸保障導向;條款表述不清晰、易引發糾紛;費率調整表述與最新規定不符等。

同時,《通報》還有海保人壽存在意外險違規經營問題、禁止各公司利用通報內容進行行業詆譭等內容。

產品主要存在四大問題

與過去的三次通報類似,本次《通報》顯示監管在產品覈查中發現仍然存在產品設計、條款、費率釐定、報備流程等的四大方面問題,只是具體表現形式有所不同。

在產品設計問題上:

一是產品責任設計與產品定義不符如,英大泰和某疾病保險,保險責任中包含了生存金給付責任,與疾病保險定義不符。

二是產品保障功能弱化。如,和諧健康人保健康某護理保險,產品爲萬能型,護理責任風險保費佔整體保費比例較低。

產品條款表述問題:

一是條款表述與法律規定不符,如瑞泰人壽、瑞華健康、中德安聯、國華人壽等公司部分產品條款中關於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範圍約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不符。

二是條款表述不清晰。如,信美相互和招商仁和某醫療保險,產品爲一年期非保證續保產品,但續保條款中包含“自動續保”表述,存在“短險長做”風險。

三是條款表述易引發糾紛。如,華夏人壽、人保健康、招商信諾、海保人壽、中美聯泰大都會、中意人壽復星聯合健康和德華安顧等公司報送的部分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將等待期出現的症狀或體徵作爲在等待期後發生保險事故時的免責依據,而症狀與體徵均無客觀判定標準,侵害消費者利益。

產品費率釐定問題上,主要是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有費率調整表述,不符合規定。如,太平洋人壽某醫療保險,產品條款中含有續保時可能調整產品費率的表述,與《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要求不符。

其他問題方面,一是備案材料報送不規範。如,平安健康某2款健康保險產品報送的部分材料不屬於產品備案材料範疇。二是備案材料信息填寫不規範。如,復星聯合健康報送的某5款產品,費改信息表中償付能力數據未區分綜合和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太平養老某重大疾病保險,費改信息表中近5年公司投資收益數據未更新。

海保人壽存在意外險經營違法違規問題

此次《通報》還顯示險企存在意外險經營違法違規方面的問題。

中國銀保監會在現場調査中發現,2019年3月至5月中旬,海保人壽通過易康吉保險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在深圳市隨手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網絡平合銷售好生活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除根據地區、職業等因素進行費率浮動外,還參考了客戶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額、資產、信用狀況等因素,沒有完全按照經備案的保險條款對費率浮動進行管理。二是與易康吉經紀約定的佣金費用率大幅高出精算報告中的預定費用率水平。

《通報》稱,海保人壽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整改,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內部問責。

健康險新規已施行,一波新產品在路上

另外,此次《通報》還包括“需關注的問題”,提示各家險企健康險新規《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已於2019年12月1日起實施,一些新的要求需要注意。

一是長期健康保險產品猶豫期不得少於15天。

二是含有保險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在產品精算報告中說明保證續保的定價處理方法和責任準備金計算辦法。

三是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不得強制搭配其他產品銷售。部分公司在條款中約定消費者不得單獨解除附加險,或者約定該產品保險金給付以其他產品保險金是否給付爲前提條件,涉嫌侵害消費者利益。

四是產品備案材料中的總精算師聲明書和法律責任人聲明書等材料中,關於原保監會的相關表述應按機構改革後最新名稱進行調整。

某中小壽險公司產品相關負責人對券商中國記者稱,公司最近正在對照新規定研發設計新的健康保險產品,至少長期健康保險產品的猶豫期從此前的10天延長到15天,產品相關條款要作出修改,一波新的產品正在陸續上市。

不得利用通報內容進行行業詆譭

值得注意的是,銀保監會還在《通報》中提出,各人身保險公司不得利用通報內容進行行業詆譭,不得將通報內容作爲營銷炒作、不正當競爭工具。違反相關規定產生不良影響的,我會將嚴肅追求相關公司和信息傳播人員責任。

銀保監會表示,《通報》所示問題爲近期人身保險產品監管中發現的典型問題,各公司要對照問題認真整改,切實提高產品管理水平。

同時,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產品開發的規範管理,嚴格對照歷次通報內容進行自查,加強對產品條款制定、費率釐定等工作審覈把關,確保產品依法合規。各公司要高度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不得設置不合理的免責條款縮小保險責任範圍,不得設置不合理的約定限制消費者合法權利,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條款表述爲誤導銷售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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