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的山东疫苗案件到2018年的长春长生疫苗案件,无不牵动这所有人的神经,疫苗本身的存在意义是预防疾病,降低得病率,接种的对象一般还是婴幼儿,而这些小孩子还都是每个家庭的关注点,一个孩子就是一个家庭的全部心血浇灌长大的,问题疫苗的出现,使原本新生儿出生率本就不高的社会更是雪上加霜。每次在看到说促进二胎政策实施的文章时,都会看到下面的评论中有一条是:疫苗问题不解决,如何敢生孩子?有了这样的顾虑,国家已经注意到了这样的现状,所以在今年的10月23日颁发了新的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目前正处于草案的公示期。国家要重典治乱,去疴除弊。

在我年初3月份代理的一个案件中涉及的就是疫苗的问题,涉及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且这个案件与16年的山东疫苗案件有所牵连。我只是就案论案,我的委托人只是公司招聘的一名产品介绍人员,是这个案件中的一线环节,也是案件的最末人员,核心人员的问题肯定存在,但是公司的员工是否构成犯罪,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包括: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③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出版物、非法经营电信业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即网吧)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非法经营彩票。我的当事人是公司的员工,其公司设计的非法经营罪主要的情形是不具备药品的销售资质,但是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药品的参展等,其只是负责公司产品的功能介绍和使用的注意事项,其他的促销及疫苗的买卖、合同的签订、款项的来往等都是不参与的,且一名普通的公司员工对于公司的高层决策事项也是无从知晓的,公司是否有销售疫苗药品的资质也是无从查其的。但是这个案件被划到了山东疫苗案件一个阶层,也就会从重处罚了。

对于疫苗问题的案件,本人也是非常赞同重典治理的,但是对于细枝末节的人员的处罚,或者说是对于构成罪与非罪的问题,还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判处,我的一个同事办理的案件同一个人已经被开庭了三次,检察院换了三个罪名,起诉了三次,现在还没有判决。

疫苗问题,关系到民生问题,重典治理是民心所向,但是对于罪与非罪及此罪还是彼罪,还是需要严格按照律法规定的判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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