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6年的山東疫苗案件到2018年的長春長生疫苗案件,無不牽動這所有人的神經,疫苗本身的存在意義是預防疾病,降低得病率,接種的對象一般還是嬰幼兒,而這些小孩子還都是每個家庭的關注點,一個孩子就是一個家庭的全部心血澆灌長大的,問題疫苗的出現,使原本新生兒出生率本就不高的社會更是雪上加霜。每次在看到說促進二胎政策實施的文章時,都會看到下面的評論中有一條是:疫苗問題不解決,如何敢生孩子?有了這樣的顧慮,國家已經注意到了這樣的現狀,所以在今年的10月23日頒發了新的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目前正處於草案的公示期。國家要重典治亂,去痾除弊。

在我年初3月份代理的一個案件中涉及的就是疫苗的問題,涉及的罪名是非法經營罪,且這個案件與16年的山東疫苗案件有所牽連。我只是就案論案,我的委託人只是公司招聘的一名產品介紹人員,是這個案件中的一線環節,也是案件的最末人員,核心人員的問題肯定存在,但是公司的員工是否構成犯罪,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非法經營罪的行爲方式包括:①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②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證件;③非法買賣外匯、非法經營出版物、非法經營電信業務、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倫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物品、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即網吧)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非法經營彩票。我的當事人是公司的員工,其公司設計的非法經營罪主要的情形是不具備藥品的銷售資質,但是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包括藥品的參展等,其只是負責公司產品的功能介紹和使用的注意事項,其他的促銷及疫苗的買賣、合同的簽訂、款項的來往等都是不參與的,且一名普通的公司員工對於公司的高層決策事項也是無從知曉的,公司是否有銷售疫苗藥品的資質也是無從查其的。但是這個案件被劃到了山東疫苗案件一個階層,也就會從重處罰了。

對於疫苗問題的案件,本人也是非常贊同重典治理的,但是對於細枝末節的人員的處罰,或者說是對於構成罪與非罪的問題,還應該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判處,我的一個同事辦理的案件同一個人已經被開庭了三次,檢察院換了三個罪名,起訴了三次,現在還沒有判決。

疫苗問題,關係到民生問題,重典治理是民心所向,但是對於罪與非罪及此罪還是彼罪,還是需要嚴格按照律法規定的判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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