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的重慶大巴車墜江事件引起了社會的關注,上面是有15條生命的,在生命面前什麼都可以讓步,生命是不可逆的,不能重來。今天,從江裏撈起來的大巴車的監控視頻還原了事發當時的情況,讓全社會都看到了事情發展的始末。衝動是魔鬼,易怒的人就是人羣中的炸彈,引爆自己的同時也讓周圍的人一起遭殃。

不知道從何時起,公交車上乘客與司機的衝突也在媒體上粉墨登場,時而上演。公交車是方便大衆的交通工具,乘坐的乘客一般都是普通的市民,大家都能互相理解的話就不會存在糾紛和爭吵。道德約束着每一個人,但是一旦逾越了道德的底線,踩到法律的紅線,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視頻中,女乘客和司機的行爲誰對誰錯我們不加評論,但是他們的行爲無論對錯都是已經踩到了法律管制的圈圈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涉嫌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雖然逝者已矣,但是他們的行爲也是爲活着的人敲響的警鐘。

危害公共安全罪既是刑法中的一章的罪名,又是一個概括的口袋罪,具體的罪名包括,防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品等等罪名,刑法條文從一百一十四條到一百三十九條,而重慶大巴事件涉嫌的是一百一十五條的罪名,就是其他危險方式之外的行爲危害不特定人羣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之間的互毆行爲,造成車輛失控,致使公交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紅色小轎車撞擊後墜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因此,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的互毆行爲與危害後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兩人的行爲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等的安全;客觀表現爲實施的危險行爲,可以使做爲也可以是不作爲;主體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主觀是故意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過失。涉及的罪名有10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罪名,在具體行爲之外的行爲就是包含在這個口袋罪裏面的罪行,他二人的行爲是具體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爲之外的互毆,致使大巴及上面的其他乘客生命安全收到了嚴重危害,全部遇難,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已經造成了重大損失,即使生命沒有結束也應該爲此次事件負責。

這件事教育大家,遇事不要怒,不要激動,凡事都要三思而後行,考慮下最壞的結果再決定你的脾氣是否需要發泄。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